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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2年07月13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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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6月21日,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制定了《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管理办法》制定主要基于以下背景:按照管委会领导要求,根据新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1号),示范区须结合实际制定出相应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使之更具操作性、可行性、实用性。通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的制定,可以进一步提高村民土地流转法律意识,规范签订农村土地流转书面合同;可以进一步加强对受让方的监管,防止将集体土地开发成“大棚房”对外经营或从事其他非农业性生产经营等改变或变相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发生;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体制机制,实现村级、街道(乡、经济区)级、示范区区级三级上下联动管理。

二、总体框架

《管理办法》,共分8章,分别为:总则、流转程序、流转信息收集整理、流转合同的签订鉴证、流转档案管理、争议调解、法律责任、附则。

  三、主要内容

1.总则。提出制定依据、制定原则、受理机关及职责等内容。

2.流转程序。规定“提出申请——审核登记——信息发布——组织交易——成交签约——归档”农村土地流转程序,按规定程序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活动。

3.流转信息收集、整理。建立村委会、街道(乡)、示范区三级上下联动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收集、整理运行机制。

4.流转合同的签订、鉴证。要求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统一的文本格式书面签订,且街道(乡)做好相应的鉴证工作。

5.流转档案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中形成的材料予以收集、保管、归档。

6.争议调解。提出农村土地流转发生纠纷时实行调解的原则、调解方式及解决途径。

7.法律责任。规定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相关方出现违法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处罚情形。

8.附则。规定街道(乡)农业主管部门不收取服务费用、高湾经济区种畜农场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土地流转办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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