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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解读
时间:2021年10月26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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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9日,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制定了《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调动金融机构支持示范区六大主导产业民营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依据《辽宁省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和《沈抚新区促进主导产业发展政策意见(试行)》,结合示范区实际,对服务沈抚示范区六大主导产业的“专精特新”、“金种子”、“雏鹰”、“瞪羚”、“独角兽”等科技型民营企业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二、总体框架

《办法》共分5个部分。一是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奖励资金的来源、奖励对象的范围。二是奖励条件、标准和方式、奖励资金用途。三是组织管理。奖励资金的申请、预算编制和拨付。明确了奖励资金申请的程序,预算编制和拨付程序,明确了不同部门的职责分工。四是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各金融机构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金融局负责绩效管理。五是附则,明确了民营企业贷款统计口径、本《办法》的解释权及实施日期等。

三、主要内容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辽宁省内以及与沈抚示范区签定合作协议的银行机构。

(二)奖励条件

服务沈抚示范区六大主导产业的“专精特新”、“金种子”、“雏鹰”、“瞪羚”、“独角兽”等科技型民营企业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当年新增投放贷款给予奖励。

(三)奖励标准

1.支持域内民营中小微企业奖励为四档标准

新增贷款1000万元(含)以内、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按照每家银行当年投放民营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总额的0.2%、0.3%、0.4%、0.5%分别给予奖励。

2.支持域内民营大型企业奖励为四档标准

新增贷款1亿元(含)以内、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以上,按照每家银行当年投放民营大型企业新增贷款总额的0.1%、0.2%、0.3%、0.4%分别给予奖励。

3.按照每家银行当年投放民营企业绿色贷款(人民银行口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分别以新增贷款总额的0.5%给予奖励。

4.绿色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奖励与常规贷款的奖励,银行机构可以兼得,单户银行机构奖励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四)奖励资金的申请

每年3月31日前符合奖励条件的银行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并提交上年新增民营企业贷款数据统计表及证明材料,报送至财政金融局。财政金融局会同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开放合作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进行审核确认。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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