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9日,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制定了《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一、制定背景
《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制定主要基于以下背景:一是为扶持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是国家推行的普惠政策。二是2020年底前,示范区汪家、深井子、李石、高湾、拉古四个街道和1个乡镇分别执行沈阳市和抚顺市政策。2021年起,按上级要求,示范区须独立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三是为落实人才创业金融支持政策(辽新区管发〔2019〕26号)。依据上级相关文件,结合示范区实际情况制定。
二、总体框架
《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共分十一章,分别为:总则,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贷款额度、贴息期限、利率、贴息标准,贷款担保、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理流程及时限,贴息资金管理,奖补资金管理,部门职责,监督管理,附则。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包括制定目的,要达到的作用以及文件依据。说明了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风险补偿资金的含义。
(二)明确贷款对象是在沈抚示范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纳税的个人(合伙经营)创业者、小微企业。
1、个人贷款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十类人群;符合省自主政策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在校大学生;经示范区管委会认定在2019年4月12日(辽新区管发〔2019〕26号)出台后创业的人才。
2、合伙经营须满足符合个人贷款申请条件并持合伙相关证明材料,且企业稳定经营1年以上。
3、小微企业须满足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 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三)明确贷款用途主要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等经营活动。
(四)明确贷款额度、贴息期限、贴息标准。
1、个人、合伙经营、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2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
2、每次签定贷款贴息合同,个人、合伙经营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最长不超过2年,原则上贴息一次。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不超过3次。
3、给予个人、合伙经营创业全额贴息;对小微企业第一年全额贴息,第二年起给予部分贴息(企业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对人才创业给予两年全额贴息。
(五)明确办理流程及时限,以及风险补偿资金和贴息资金管理。
(六)确定各部门职责以及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审计、纪检(监察)、营商环境部门的监督。
(七)附则明确《办法》解释权及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