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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0年09月28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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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辽政发〔2014〕3号)、《辽宁省沈抚新区促进主导产业发展政策意见(暂行)》(辽新区管发〔2019〕38号),合理配置行政资源,强化质量工作基础建设,推进质量强区战略,表彰在质量管理和质量改进等方面取得卓越成绩的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等质量水平,补齐示范区质量奖励制度短板、逐步探索质量奖励模式创新,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编制完成了《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示范区成立以来,坚持以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主要产业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有力支撑和推动了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也必须清醒认识到,示范区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仍滞后于经济增长,与示范区“三区一引擎”定位及高质量发展内在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借鉴各地质量建设的工作经验,质量奖评定作为地方高质量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建设质量强区工作的一项重要的标志性举措,有必要在全国唯一改革创新示范区的高定位上打造高质量高水平的质量建设,实现在全省、东北地区乃至全国的质量发展引领示范高地(大连、深圳等地质量奖最高奖励达到200万元)。为此,开启沈抚示范区质量奖的评定工作有力促进和提升示范区整体质量管理水平,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和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等综合质量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第五条“创新质量发展机制”第四部分“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提出:“建立国家和地区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广大企业和全社会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

(三)《辽宁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辽质强〔2018〕15 号)第四十条规定“各市、县、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四)《辽宁省沈抚新区促进主导产业发展政策意见(暂行)》(辽新区管发(2019)38号)27.支持企业强化质量品牌建设。研究制定《沈抚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对获得新区质量奖和提名奖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质量奖和提名奖的企业追加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

三、起草过程

1.通过调研走访示范区各类型企业,了解企业现有质量管理水平及对示范区质量奖励的实际需求,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建议、意见。

2.参考省内外质量发展先进地区质量奖设置相关资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参考《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及沈阳、大连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法等相关内容。

3.对标省内外质量发展先进地区,并结合示范区实际,在认真分析研究示范区质量工作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的情况下,制订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经过向示范区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形成本《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的说明

《管理办法》共分六章30条规定,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设立示范区质量奖的目的依据、评定原则、评审标准、工作及奖励经费等进行了说明。拟定每两年评审一届,原则上每届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6个,其中质量示范奖不超过1个,质量金奖不超过2个,质量创新奖不超过3个。示范区质量奖评定基本原则为:“标准从高、突出示范、公开公正、评定周严、优中选优、宁缺勿滥、注重培养、引领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主要对示范区质量奖评定机构、管理机构及评审组职能、培育和指导等作出规定。拟由示范区管委会成立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指导、推动、监督沈抚示范区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审议评审规则、审定拟奖名单及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章:申报条件。主要对申报示范区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资质条件等作出规定。一是应在示范区区域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3年以上;二是符合国家和示范区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三是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持续改进效果强;四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处于示范区同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社会贡献,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第四章:评定程序。主要对通知发放、企业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评定公示、表彰奖励和宣传推广示范区质量奖评审程序做出了规定。为保证评定结果公平公正,评定过程采取建立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评审中隐去企业名称信息等手段,必要时聘请公证部门对质量奖评定全过程进行公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对示范区质量奖评审纪律、社会监督、异议处理、获奖者义务、获奖称号使用等做出规定。其中,该奖项称号仅限于企业或组织的形象等宣传,而不能扩大用于获奖企业或组织的产品宣传。

第六章:附则。对《管理办法》实施日期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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