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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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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青年人才和技能人才租房补贴相关规定,现将示范区第三批青年人才和技能人才租房补贴名单予以公示(附件)。 如对以上公示人选有异议,请于6月22日前,通过来电、来信等方式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情况和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应署真实姓名。 邮寄地址:沈抚示范区滨河路银科大厦E座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17号窗口 联 系 人:邢 丹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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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3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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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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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博士补贴相关规定,现将示范区2022年度博士补贴名单予以公示(附件)。 如对以上公示人选有异议,请于6月22日前,通过来电、来信等方式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情况和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应署真实姓名。 邮寄地址:沈抚示范区滨河路银科大厦E座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17号窗口 联 系 人:邢 丹 联系电话:13704051567(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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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3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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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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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高层次人才纳税补贴相关规定,现将示范区2021年度高层次人才纳税补贴名单予以公示(附件)。 如对以上公示人选有异议,请于6月22日前,通过来电、来信等方式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情况和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应署真实姓名。 邮寄地址:沈抚示范区滨河路银科大厦E座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17号窗口 联 系 人:邢 丹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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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3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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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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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高层次人才工作站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现将示范区2022年度高层次人才工作站建设名单予以公示(附件)。 如对以上公示人选有异议,请于6月22日前,通过来电、来信等方式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情况和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应署真实姓名。 邮寄地址:沈抚示范区滨河路银科大厦E座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17号窗口 联 系 人:邢 丹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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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3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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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首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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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对省“兴辽英才计划”项目入选者进行配套支持的相关规定,现将示范区首批配套支持省“兴辽英才计划”入选者名单予以公示(附件)。 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请于6月22日前,通过来电、来信等方式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情况和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应署真实姓名。 邮寄地址:沈抚示范区滨河路银科大厦E座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17号窗口 联 系 人: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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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3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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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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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3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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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峰在检查督导防汛工作时强调: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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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沈抚示范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董峰带队检查督导防汛工作。他强调,当前,沈抚示范区已进入汛期,各级各部门要把防汛工作作为当前一件大事来抓,严阵以待、压实责任、协调联动,全力做好防汛工作,尽最大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平稳度汛。沈抚示范区相关部门负责人陪同检查。 董峰一行先后来到位于拉古乡的浅沟水库和刘山水库,详细查看了水库蓄水、泄洪设施、备用电源系统保障、抢险物资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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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2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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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日报专版点赞沈抚示范区民生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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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辽宁日报第7版整版刊发文章《民生项目“上马” 幸福天平“加码”——沈抚示范区全力提升人居环境扫描》,集中报道了五年来,沈抚示范区聚焦人民群众需求,人居环境有效优化、保障工程持续推进、公共服务不断提升,用实际行动在提高生态宜居度方面交出的一份亮眼的“答卷”。 民生项目“上马” 幸福天平“加码” ——沈抚示范区全力提升人居环境扫描 辽宁日报记者 董翰博 当下,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正在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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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2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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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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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铭仁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等378户企业: 本局于2022年6月10日向辽宁铭仁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等378户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辽示范区市监信处罚〔2022〕1号),因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辽示范区市监信处罚〔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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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2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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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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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开发区景侒酒店管理中心等48户企业: 本局于2022年6月10日向抚顺开发区景侒酒店管理中心等48户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辽示范区市监信处罚〔2022〕2号),因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辽示范区市监信处罚〔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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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2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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