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关于推行工业项目
标准地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参照辽宁省《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要求,深化土地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推动示范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有效落实,促进工业项目节能减排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限、提效率”,优化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推行带指标出让的“标准地”制度,推动市场在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主导作用,构建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投资环境,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基本原则
(一)指标前置
控制指标按照“5+X”模式确定,实行动态调整。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提出容积率、固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排放标准5个控制指标,“X”即在5个控制指标标准基础上,根据功能区划、产业准入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确定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安全生产、土壤污染防治等指标。控制指标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明确项目准入要求。
(二)企业承诺
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按照出让条件规定的标准作出书面承诺,职能部门办理相关许可。
(三)全程监管
示范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承诺和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对项目设计、建设施工、竣工验收、投产达产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同时建立联合奖惩机制。
三、概念界定
工业项目“标准地”,是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附带容积率、固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排放标准等5项以上基本指标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实施范围
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在示范区管委会划定范围内新供应工业项目实行“标准地”制度,不包含城市更新项目。在试行期内,如划定范围外拟按照“标准地”方式出让工业用地,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后开展执行。
五、主要工作
(一)工作目标
按照《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实现2024年新增工业项目按“标准地”供应的比例不低于60%;2025年,新增工业项目原则上全部按“标准地”供应。经报示范区管委会同意后,选取一定区域作为2024年新增工业项目按“标准地”供应,作为本年度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实施计划。
(二)完成区域评估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结合区域产业发展方向、规模、结构和布局,示范区管委会划定实施工业项目“标准地”范围,统一按照“7+N”模式组织完成区域评估,即环境影响、重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气候可行性、文物勘探、地震安全性、水资源论证7项区域评估,“N”即在7项区域评估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将节能评价、社会稳定风险等纳入区域统一评估。示范区管委会提供资金,编制区域评估报告,明确区域评估成果适用范围、条件和效力。区域内投资项目无偿共享共用评估成果,对于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或高于区域评估标准以及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各部门应当根据区域评估情况、产业发展要求完善项目招商引入条件,提出项目准入要求和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财务金融局、发展改革局、投资促进局、规划建设局、社会事业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配合开展区域评估工作。
(三)制定指导性指标体系
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社会事业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容积率、固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排放标准等5项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作为最低标准。
(四)按照标准地指标出让
“标准地”公开出让前,示范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指导性指标明确具体出让地块的各项指标要求,纳入“多规合一”平台,规划建设局将确定的指标标准纳入“标准地”地块出让公告和竞买文件。公告公示过程中,向竞买者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地块出让前,招商中心与竞买者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协议内须明确控制指标、履约标准、监管细则、违约责任、解约退出机制等内容。
“标准地”出让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规划条件明确、无法律纠纷,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通平条件。“标准地”地块主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进行配置,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结合工业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配置方式。
(五)明确标准地出让履约要求
规划建设局应将产业准入要求与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一并纳入出让公告,向竞买者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并载入土地出让合同。产业准入要求等应纳入监管协议,由发展改革局、产业创新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制定履约监管模式,明确用地标准、控制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用地企业按照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和有关税费后,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产权证书附记栏注明“工业项目‘标准地’”。其土地使用权变更须满足工业项目‘标准地’项目要求。
(六)优化标准地项目审批服务
为实现“拿地即开工”,土地供应和项目审查可并行推进,结合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能并则并、应并尽并”的原则实施审批并联办理。用地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规划建设局按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政审批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基于企业自愿原则,为企业提供无偿代办协办服务,企业可选择委托全流程或部分审批事项代办协办。
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结合招商项目情况,可将供地后由用地企业编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提前至供地前,由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以“标准地”方式取得新增工业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以基于企业自愿原则实行承诺制方式进行办理。
(七)实施竣工达产验收
项目开工后,规划建设局应当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工作。发现违反承诺行为,督促指导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
项目竣工后,规划建设局组织社会事业局、发展改革局等部门根据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未通过竣工核验的,由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年。验收通过或经整改后复核通过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并依“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约定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达产验收的期限和要求。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竣工核验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照签订的“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通过竣工验收后,在初始运行期届满60日内,企业提出达产复核书面申请,发展改革局、投资促进局组织开展达产复核,并出具达产复核联合验收意见书。亩均税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不符合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判定达产复核不达标,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照签订的“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八)实施全程监管
示范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作为项目监管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标准地”出让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承诺、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规划建设局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约定标准、设计要求施工建设。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种隐患。
(九)建立完善奖惩体系
项目单位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提前30日向规划建设局提出延建申请,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不得超过1年。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示范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将企业兑现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对按期履约的,引导相关单位在用地、用电、用水、用能等资源要素方面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对失信用地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各相关部门作为责任主体,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积极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履行审批监管职责,细化措施,合力推进改革。针对在实行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群策群议,合力研究解决,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
(二)推广试点经验
对“标准地”工作情况、实施效果和企业感受跟踪评价,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广泛宣传“标准地”出让工作,向社会精准推介,正向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做好资金保障
要将统一开展区域评估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购买区域评估中介服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或委托代理程序。区域评估成果由示范区统一管理,供进驻项目的企业使用。要仔细测算统一开展区域评估增加的工业用地成本,经研究论证,可相应提高本区域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标准。非标准地按照标准地70%指导价格标准,参照标准地审批流程执行。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