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金融机构支持 民营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1年09月28日   点击:
字号:       打印本页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落实<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号),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调动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创新运用金融工具,依据《辽宁省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辽财金规[2020]3号)以及《沈抚新区促进主导产业发展政策意见(试行)》(辽新区管发[2019]2号),结合示范区实际,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编制完成了《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并于2021年10月8日前反馈至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电话 024-67980064

邮箱 sfsfqjrfzk@163.com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金融机构支持

民营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落实<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号),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调动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创新运用金融工具,依据《辽宁省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辽财金规[2020]3号)以及《沈抚新区促进主导产业发展政策意见(试行)》(辽新区管发[2019]2号),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资金,是指由示范区财政预算安排,对服务沈抚示范区六大主导产业的“专精特新”、“金种子”、“雏鹰”、“瞪羚”“独角兽”等科技型民营企业(不含限制性行业),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励对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辽宁省内以及与沈抚示范区签定合作协议的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

第二章 奖励条件、标准和方式

第四条 奖励条件。

鼓励银行机构向示范区六大主导产业发展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包括数字经济、信息技术应用及装备、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和氢能、现代服务业)。按照每家银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民营企业当年新增投放贷款给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标准。

奖励金额根据银行机构对域内民营大中小企业融资支持规模划分四档奖励标准。

(一)支持域内民营中小微企业奖励标准

1.新增贷款1000万元(含)以内的;

2.新增贷款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的;

3.新增贷款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

4.新增贷款5000万元以上的。

达到以上四档标准的银行机构,按照每家银行当年投放民营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总额的0.2%、0.3%、0.4%、0.5%分别给予奖励。

(二)支持域内民营大型企业奖励标准

1.新增贷款1亿元(含)以内的;

2.新增贷款1亿元至3亿元(含)的;

3.新增贷款3亿元至5亿元(含)的;

4.新增贷款5亿元以上的。

达到以上四档标准的银行机构,按照每家银行当年投放民营大型企业新增贷款总额的0.1%、0.2%、0.3%、0.4%分别给予奖励。

(三)鼓励银行机构向示范区民营企业绿色环保项目发放贷款,贷款以投向认定,指投向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和绿色服务等领域的贷款,即非绿企业的节能项目贷款和绿色企业的贷款均可计入。按照每家银行当年投放民营企业新增绿色贷款(人民银行口径)总额的0.5%给予奖励。

(四) 鼓励银行机构进行产品创新,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按照每家银行当年投放示范区民营企业新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总额的0.5%给予奖励。

(五) 以上奖励可以兼得,单户银行机构奖励合计不超过200万元,10万元起兑付。

第六条 奖励方式。

根据奖励评价标准,每年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领导班子给予资金奖励、通报表扬。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其省行或省公司。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数据统计及确认。每年3月31日前符合奖励条件的银行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并提交上年新增民营企业贷款数据统计表及证明材料,报送至财政金融局。财政金融局会同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开放合作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进行审核确认。

第八条 建立工作机制。财政金融局负责统筹组织奖励工作,测算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拨付奖励资金,负责提出奖励审核初审意见,履行示范区管委会奖励资金兑现流程,为金融机构兑现奖励;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负责主导产业科技类型企业认定;开放合作局负责外资外贸企业认定;发展改革局负责绿色环保项目认定;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知识产权项目认定。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发展改革局、开放合作局配合财政金融局组织开展各分管领域企业融资需求测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九条 各金融机构对其提交的相关数据及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奖励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第十条 按照《辽宁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财绩[2019]350号)规定,财政金融局负责奖励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民营企业贷款统计口径参照 2019年9月人民 银行沈阳分行、省金融监管局《关于做好民营企业贷款统计的通知》执行,包括集体企业贷款、私人控股企业贷款、港澳台商控股企业贷款、外商控股企业贷款;不含个人经营性贷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