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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补充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9年11月20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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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辽宁省沈抚新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现出台《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补充政策(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您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11月30日前反馈至沈抚新区财政金融局。

沈抚新区财政金融局电话:024-67980056,电子邮箱:525133737@qq.com

附: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补充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沈抚新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新区管发〔2019〕4号),为支持新区企业上市,现对减持股票并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股东(含合伙企业个人股东)参照股权投资企业政策给予奖励,具体补充政策如下:

一、奖励范围及方式

对通过证券机构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并在沈抚新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持有者个人股东(含符合条件的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限售股持有者,简称“个人股东”),其中:总部在沈抚新区注册的上市公司个人股东,奖励地方经济贡献的95%,个人股东收到的奖励资金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给予一次同比例奖励政策;总部不在沈抚新区注册的上市公司个人股东,一次申请时缴纳的税收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地方经济贡献的80%;一次申请时缴纳的税收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奖励地方经济贡献的90%

二、流程及提供材料

个人股东在沈抚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办理清算补、退税后次月起办理奖励手续。财政奖励由证券机构或减持企业受托办理。提供以下材料:

1.沈抚新区金融业扶持资金审批表(一式肆份);

2.个人股东申请限售股转让财政奖励授权委托书;

3.个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4.证券机构或减持企业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证券机构或减持企业扣缴税款取得的《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完税凭证(验原件);

6.个人股东申报补/退税取得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补税申报表》(验原件);

7.个人股东补/退税完税凭证(或记录等);

8.证券机构向个人股东提供的限售股交易记录。

第2-8项所列材料均提供一份。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三、其他事项

1.已获得财政奖励的个人股东,如因限售股计价成本变动,拟再次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退税的,应主动向财政部门退还相应的财政奖励,完成再次清算退税后,可重新申请财政奖励。因重复清算退税导致的财政资金损失,需由受托办理财政奖励的机构承担。

2.证券机构或减持企业收到财政奖励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转账给个人股东,不得截留、挪用资金,违反规定的将取消证券机构或减持企业代为办理财政奖励申请的资格。

3.对虚报材料、骗取财政奖励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回财政奖励,并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4.一次申请时可合并计算纳税额的个人股东范围是:同一上市公司的若干个人股东;同一个人股东减持多个上市公司股份。

5.本补充政策的地方经济贡献指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

6.本补充政策及金融政策的兑现流程与新区总部政策一致。

四、本政策由沈抚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五、本政策执行起始时间与《辽宁省沈抚新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新区管发〔2019〕4号)起始时间相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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