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新型研发机构?
本细则所指的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育成、高端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组织,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2. 制定《细则》的目的是什么?
一是为主导产业政策配套。示范区主导产业政策第四部分关于“鼓励科技创新发展”中,第15条给予科研平台专项扶持,明确“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领先的大企业集团、国内外知名研发机构、知名高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等来区新注册设立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科研人员达到30人以上,且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或运营,经管委会认定,前3年每年可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研发及运营经费扶持。”制定出台《细则》,能够更好解决这些问题,完善示范区政策体系。二是招商引资的现实所需。示范区与多所高校院所都签订了合作协议,还有许多在谈的新型研发机构,这些平台类项目的落地都需要《细则》作为支撑,从而为招商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3.示范区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扶持政策有哪些?
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建设补贴,补助上限不超过建设总投资50%,总额不超过400万元。已享受过示范区相关建设补贴的机构,不再享受此项补贴。二是运营补贴,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A、B、C、D四个等级,A、B、C三个等级分别给予年度运营经费60%、45%、30%的补贴,D级不予补贴,单个新型研发机构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年。三是科研项目补贴,给予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科研项目研发经费最高不超过3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研发补贴。四是成果转移转化补贴,按照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2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后补助支持。五是绩效奖励,每年根据创新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不高于200万元/年的绩效奖励。六是权益支持,支持鼓励机构通过场地、设备、服务等取得知识产权、孵化企业股权、期权等权益,实现自身资产和资本的增值。六个方面补贴总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年,累计享受扶持政策不超过3年。
4.获得省科技厅批准的新型研发机构还需要在示范区备案吗?
需要备案。凡已获省科技厅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由示范区立项支持并按新型研发机构特征组建的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且符合示范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条件的,提出申请后可直接认定为示范区新型研发机构,由示范区产业发展局下达认定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