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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抚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时间:2020年08月15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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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沈抚改革示范区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1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落实<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意见》(辽政发〔2014〕24号)和《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8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放管服”,推进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服务沈抚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沈抚示范区实际,制定了《沈抚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

二、主要目标

贯彻国家级示范区“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和“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的要求,以建设单位和环评报告编制单位诚实守信为基础,以快速审批为目标,全力推进沈抚示范区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创新,为国家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环评审批改革经验。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符合新区产业发展规划,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四、办理流程

(一)告知。申请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涉及告知承诺的事项申请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文书,并进行解释和填写辅导。

(二)承诺。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告知承诺文书,在了解告知的批准条件、标准和要求后作出承诺。

(三)审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告知承诺制要求的材料后,即时作出审批决定。同时,在沈抚新区政务服务网站公开环评文件、承诺书及审批决定,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时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履诺。申请人应严格履行承诺,落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确保符合或者达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批准条件、标准和要求。

(五)异议。对审批告知承诺制项目,在拟审查公示期间,有公民提出听证申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中止告知承诺审批程序,并按照环评审批程序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

五、监督检查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5工作日内,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进行复核。

1、发现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存在编制不规范、适用标准不准确、环评内容不足、污染防治措施不完善等问题,但不存在否决性事项,环评文件修改完善后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达到要求,可视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并出具实质性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按照修改后的环评文件及实质性审查意见进行项目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此进行环境管理。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对环评文件进行修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撤销审批决定,并责令项目重新履行环评审批程序。

2、发现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告知承诺制审批决定,建设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对环评机构及编制主持人实施惩戒。被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环评文件,经修订完善后,不再适用审批告知承诺制,按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重新审批。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决定作出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未履行承诺的,将建设单位纳入环保失信名单,并依法撤销审批决定,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被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环评文件,不再适用审批告知承诺制。

六、生效时间

自细则印发之日起生效,细则执行期间,国家有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有调整、或者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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