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辽河流域治理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9〕18号)以及《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2020年,沈抚示范区结合发展规划及实际情况划定了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指出,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2023年,沈抚示范区发布《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公示稿,区域边界及城镇开发边界发生变化。因此,本次对示范区畜禽养殖禁(限)养区范围进行重新划定,促进畜禽养殖业合理布局,加强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科学划定禁(限)养区,促进畜牧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辽河流域治理总体工作方案》(厅秘发〔2019〕18号)等相关文件。
(三)划定原则:明确统筹兼顾、科学合理、突出重点、划定从严及协调一致五项基本原则。
(四)术语与定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7号)等文件,对“畜禽”、“畜禽禁养区”、“畜禽限养区”及养殖场规模标准等概念进行定义和解释。
(五)划定范围:结合示范区实际,确定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主要河流的禁养区和限养区的范围与面积。
(六)管理要求:分别针对禁养区、限养区提出具体管理要求,并明确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
(七)其他: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原《沈抚示范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同时废止。
方案实施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府部门的文件要求和标准等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府部门的文件要求和标准执行。
三、划定范围
本次禁(限)养区划定涵盖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和主要河流管理范围两类区域。其中:
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禁养区面积49.13km2(不含河流禁养区),限养区面积10.39km2;
主要河流:禁养区面积52.76km2(扣除河流交汇重叠面积2.48km2),限养区面积21.81km2。
划定结果对比:本次划定沈抚示范区禁(限)养区总面积为134.09km2,包括禁养区101.89km2、限养区32.20km2,禁、限养区对比分别减少10.24km2、增加32.20km2。
四、主要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禁养区内的已建成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依法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限养区: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实行养殖总量控制,原则上不得新、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限养区内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放污染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控制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必须采取排泄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措施,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限期不能建成达标粪污处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三)其他养殖户:禁(限)养区内现存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向环境排放污染物,鼓励自行拆除圈舍退养。
文件解读单位: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文件解读人:刘淼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6798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