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张艺馨(身份证号:210421********1828):
因你(单位/你们)名下坐落于高湾经济区水木山城小区D3号楼1单元602室顶层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因无法与你(单位/你们)取得联系、无法确认有效送达地址,或经尝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完成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你们)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文号:辽示范区综执立通字[2026]第211502032026020900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文号:辽示范区综执调(询)通字[2026]第2115020320260209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你们)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申请调查人员回避,可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佐证事实;同时有义务配合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如实回答询问,不得拒绝、阻挠、拖延调查工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该《立案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已合法送达。请你(单位/你们)自公告视为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主动与办案单位联系行使相应权利并配合调查,逾期不配合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综合执法局高湾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56116029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