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芦伟(身份证号码:210421********0619):
你(单位)涉嫌在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李石街道东苔藓汉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厂房及硬化地面一案,本机关已依法调查终结。因你(单位)无法取得有效联系,无有效通讯地址,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后被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编号:辽示范区综执责停(改)通字〔2025〕第2115000320251208001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该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书要求履行改正义务,逾期未改正或未按要求完成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依法对你(单位)采取进一步行政处罚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你(单位)在改正期间,可主动联系本机关咨询相关事宜,也可在收到本通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李石街道文华路一号
联系电话:56601530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