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抚示范区品尚鲜水产海鲜店经营的活白蚬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活白蚬子,购进日期:2025年7月9日,抽样日期:2025年7月10日,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沈抚示范区品尚鲜水产海鲜店销售不合格活白蚬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但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做出整改发布召回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免予处罚。
三、免予处罚原因:该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进货时不知道活白蚬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025年8月28日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供货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