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事项 名称 |
证明事项 需求部门 |
证明事项用途 |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
出具单位 |
1 |
收养登记相关情况证明 |
民政 |
办理国内公民收养登记需要证明收养人、送养人相关情况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 |
村(居)民委员会 |
2 |
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 |
卫健 |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 |
村(居)民委员会 |
3 |
农户承包土地等相关情况证明 |
相关部门或单位 |
需要证明农户承包土地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村民委员会(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
4 |
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情况证明 |
法院、检察院 |
办理国内公民司法救助需要证明被救助人生活确实困难或子女老人确实需要抚养和赡养等相关情况(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边缘户救助证的不需出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
村(居)民委员会 |
5 |
监护关系证明 |
法院 |
诉讼中证明由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与未成年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或由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形成的监护关系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村(居)民委员会 |
6 |
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 |
法院 |
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担任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供当事人属于该社区的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村(居)民委员会 |
说明 |
本指导目录未明确的证明事项,但涉及村(居)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等需要出具证明的,村(居)民委员会可本着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相关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