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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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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12月7日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重要指示和关于软环境建设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明确加强营商环境建设是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客观需要,是贯彻“五大发展理念”、落实“四个着力”、推进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促进振兴发展的重要保障。将营商环境建设作为推进辽宁全面振兴发展的突破口,努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全面推进“诚信辽宁”建设,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组织机构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省委、省政府已成立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省直有关牵头单位及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履行职责,成立相应议事协调机构,选择精干力量,配备得力人员,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政府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形成上下贯通、协调通畅的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牵头单位:省编委办;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学习宣传《条例》,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

在各级政府机关中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活动,将《条例》纳入全省各级党组织学习的重要内容;将学习《条例》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公务员培训课程。(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级新闻媒体、各级党校、各级行政学院)

在辽宁日报、辽宁广播电视台、东北新闻网、省干部培训网、民心网和省软环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网站开设营商环境专栏,开展专项整治系列报道等。(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辽宁日报社、辽宁广播电视台、东北新闻网、民心网)

积极探索和开展运用微信平台、APP等新媒体开展宣传。通过辽宁日报公众微信号、民心网APP和相关部门(单位)微信平台等,发布宣传贯彻《条例》出台的政策措施、制度以及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和专项整治等相关信息。(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辽宁日报社、辽宁广播电视台、东北新闻网、民心网)

(三)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政务管理。

强化服务意识,营造良好的政商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推进政务公开,真正做到公开透明、阳光行政,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除涉密规定外的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行职责的政务活动事项,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办事指南,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整合政府有关部门、法院、银行等涉企信用信息,构建统一、公开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档案及免费查询制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依法保障投资者、企业享有咨询、查阅、复制等获取相关信用信息的权利。(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四)推进简政放权,提高行政审批、投资审批效率。

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升行政效能,营造更加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制定权责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示。(牵头单位:省编委办、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凡是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准入门槛一律破除。(牵头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保障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投资限制、技术性审查、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指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推行并联审批、网上审批。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事项网上办理和预审咨询服务,将有关联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逐步推进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网上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更好落实企业设立、变更、核名等办理时限及合规的简易注销企业程序。(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进一步清理精简资质资格许可。(牵头单位: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审查、投资限制、资格认证、中介服务、行政收费一律取缔。(牵头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着力对行政审批窗口服务质量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是涉及企业和投资者的审批事项快捷周到服务、审批流程、审批公示、审批时限、审批制度的高效执行及其效果等问题。(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规范行政执法检查,保护企业合法经营。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每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做到合法行政,守住法律底线。凡是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规章、文件一律清理、修改或废止。(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须经本级政府批准。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实行联合检查。(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行政执法机关要细分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制定自由裁量指导规范。对企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要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做出重大行政处罚,要在15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凡是对企业进行的执法检查,必须制定计划、经过批准、公开公告,不准随意处罚。(牵头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六)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认真落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政府定价(含指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等“三个清单制度”,每年核定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对实行清单制度收费的监督。(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制度。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在中介服务收费上,除国家规定外,要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牵头单位: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深入开展企业减负行动,组织开展涉企收费督查工作。落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税费成本、财务成本、用电用地要素成本、管理成本等各项政策措施,清理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牵头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七)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将营商环境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牵头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工作制度。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府有关部门要合理设置审批事项,科学配置工作人员,对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充分授权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牵头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信息网络平台,并在官方网站、民心网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投诉、举报。凡是企业和群众对损害营商环境的举报投诉,要按照法定时限做出书面答复,法律没有规定的,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牵头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强化问责追责,倒逼责任落实。定期开展营商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工作,发现问题,分析原因,认真解决。加大对破坏营商环境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凡是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行为,一律追责问责、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牵头单位:省监察厅;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八)强化招商引资服务功能,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完善各项服务机制,精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不得随意改变依法做出的相关发展规划、行政许可、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因公益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变更的,要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作出违反法规、不能落实或者越权的政策承诺。凡是政府作出的书面承诺,必须按期兑现。(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着力对政府诚信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是涉及企业和投资者的政府承诺、承诺兑现及其承诺兑现计划、承诺因法定或重大事项调整处置等问题。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立行立改,坚决消除各种隐性障碍和“潜规则”,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牵头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九)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工商、税务、质监、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要增强市场意识,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要依法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或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特许经营项目要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凡是限制民营企业、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的各种壁垒一律拆除。(牵头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省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加大涉企判决执行力度,维护产权保护制度。

人民法院要依法加大涉企判决执行和惩治力度,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加强和改进执行监督,应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清理执行案款、办理重点督办案件等,实行系统内全面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问责。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牵头单位:省法院;责任单位:各市法院)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政府部门要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务实管用的措施办法,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周密谋划,更好地促进《条例》贯彻落实。进一步发挥各级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的作用,建立健全跨部门的权威性协调机制,建立《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相关制度,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取得扎实成效。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制,落实主体责任,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将《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不断促进营商环境建设。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营商环境建设监管部门要会同法制部门,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等方式,重点围绕落实《条例》和本实施意见,对各地区、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对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对违反、变通、规避《条例》等行为严格追责,严肃处理,切实维护《条例》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