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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抚示范区发改局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时间:2023年10月12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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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抚示范区发改局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局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沈抚示范区发改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对统计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四条 区发改局设立统计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举报渠道,通过门户网站公布举报渠道。

第五条 区发改局通过信访等其他渠道接收的涉及统计违法方面的举报

第六条 区发改局配备举报受理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第七条 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八条 区发改局接收涉及统计违法方面的实名举报,收到举报应当填写举报信息表,做好举报信息受理登记,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并在3个工作日内经局领导签批后交由统计监督人员统一处理。

第九条 接到电话举报,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网络专栏,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到来信举报,应当逐件拆阅,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

第十条 统计监督人员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报告局分管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 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局统计监督人员转交局内有关人员办理;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单位反映;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举报核实

第十一条 统计监督人员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十二条 因沈抚示范区发改局无执法权限,对于举报问题如需进行执法检查或行政处罚的,需移交给有处理权限部门。

第十三条 统计监督人员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对举报人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地址等身份信息实行编码管理,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被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守以下工作准则:

(一)与举报内容或举报人、被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 应当回避;

(二)举报登记、受理、处理、跟踪等各个环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三)对匿名举报材料,除依法查处案件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对、鉴定;

(四)严禁将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举报对象及其他无关人员, 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举报案件情况;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被举报对象的信息。

第十五条 对于实名举报且留有联系方式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沈抚示范区发改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举报登记表

附件2:电话记录单

沈抚示范区发改局统计违法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024-67980054

受理单位:沈抚示范区发改局

通信地址: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金枫街75-1号

邮政编码:110172

电子邮箱:sfxqtj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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