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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1年06月03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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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示范区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增加有效金融服务供给,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务院批复《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编制完成了《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并于2021年6月11日前反馈至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电话 024-67980064

邮箱sfsfqjrfzk@163.com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企业

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示范区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增加有效金融服务供给,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务院批复《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池”)是指由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示范区管委会”)安排的科技型企业贷款保障资金,专门用于合作机构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受托管理机构是指受示范区管委会委托并承担风险补偿资金池日常管理职责的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作机构是指自愿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与示范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企业是指在示范区内注册并依法纳税、合法经营、财务状况及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且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符合《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符合《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的高新技术企业;

3.经国家及省科技、工信等部门认定的瞪羚、独角兽、雏鹰、“专精特新”等科技型企业。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由示范区财政预算资金或者上级专项、奖补等其他资金构成,首期规模为1000万元。根据示范区管委会与合作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示范区管委会视贷款增长及风险补偿效果每年安排适量的预算资金作为后续补充资金。

第七条财政金融局主要职责:

负责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管理、资金拨付;负责调配风险补偿资金;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负责督促合作机构加大贷款投放与代偿清收力度;负责对各合作机构进行年度绩效考评;负责向示范区管委会专题报告年度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主要职责:

负责推荐科技型企业。

第九条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负责项目贷后跟踪工作;负责核算、统计需补偿的不良贷款项目;负责贷款损失的补偿办理;负责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专用账户,建立资金监管台账,记录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三章合作机构

第十条合作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服务效率高,风险防控能力强,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适用的科技信贷产品,或有意愿开发科技信贷新产品。

第十一条合作银行主要职责:

负责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负责贷款项目的管理,发放贷款后报送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贷款项目,对报送贷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负责按规定申请补偿资金,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的不良贷款项目处置工作;负责配合财政金融局、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要职责:

负责配合合作银行加大金融供给,将信贷担保资源向示范区企业重点倾斜,研发符合示范区科技型企业需求的担保贷款产品;应在担保费率等方面予以优惠,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负责配合合作银行对目标客户共同开展前期调查,对于500万元及以下的贷款由合作银行履行贷款评审程序,担保机构不做重复性评审。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三条贷款企业实行名单准入制管理。企业自主提出贷款申请,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向合作机构推荐,由合作机构开展前期调查。

第十四条贷款用途。贷款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应用与推广等生产经营类流动资金周转。

第十五条贷款额度、期限与还款方式。单笔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企业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后一次性还本。

第十六条贷款发放。合作机构在接收企业贷款申请、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推荐后,按程序开展前期调查等审核工作。贷款发放后,将贷款投放明细提交受托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合作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应加强贷后管理,及时向财政金融局报告相关情况。

第五章 风险补偿管理

第十八条贷款企业因市场、经营等原因致使贷款本息无法及时足额归还的,由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机构等共同承担风险,其中风险补偿资金按照与合作机构的约定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第十九条对于抵押类贷款,补偿金额按单笔实际损失本金20%的比例进行风险补偿;对于信用类贷款,补偿金额按单笔实际损失本金40%的比例进行风险补偿。

第二十条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上限为风险补偿资金池专户内余额。超额部分不能受偿的风险全部由合作机构自行承担。之后新增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只对新增业务进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合作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对应的专项贷款不良率超过5%时,应立即暂停新增贷款业务合作。

第二十二条风险补偿资金申报程序。企业贷款逾期超过30日且经合作机构认定为不良贷款后,可按规定程序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

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

2.贷款合同及违约证明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3.受托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风险补偿资金并不导致逾期偿还贷款债务金额的变更。风险补偿资金予以补偿后,由合作机构依据贷款合同等约定以诉讼等方式向企业追偿全部逾期偿还贷款。

追偿所得在扣除据实发生的追偿费用后,按照实际承担损失的比例在风险补偿资金池与合作机构之间分摊,由合作机构在收到追偿资金后返回风险补偿资金池账户。

第六章 监督与约束

第二十四条 贷款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若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等行为,示范区管委会将通报相关部门,纳入失信名单,不得享受示范区管委会各类优惠政策、不得申报各类扶持项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合作机构如有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财政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三年内禁止其申请财税政策支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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