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司法厅复函省公安厅《关于确认沈抚示范区公安局及所属相关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复函》,确认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公安局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确权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二、行政执法范围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辖区。
三、权责清单公示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官网政务公开专栏“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对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公安局权责清单(2022版)、行政执法人员名单(2022版)予以公示确认。
辽宁省公安厅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公安局
202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