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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抚示范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解读
时间:2025年08月04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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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立法目的与管理框架

立法依据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制定,旨在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保障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正常维护。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示范区城市规划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及监督,明确维修资金定义为“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的资金”。

管理原则与部门职责

1. 原则: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

2. 主管部门: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街道办(乡、经济区)协助指导,社区支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流程与管理

交存主体与时间

1. 主体:两个以上业主的物业,业主需在办理入住手续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

2. 资金归属: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代管。

交存标准(分区域、分时段差异化)

区域

时间范围

交存标准

西部片区

2000.6.29-2002.3.1

实际购房款的2.5%

2002.3.1-2015.12.31

2300元/㎡的2.5%(购房单价低于2300元/㎡的,按实际价款2.5%)

2016.1.1起

配备电梯:92元/㎡;未配备电梯:63元/㎡

东部片区

2011.10.1前(已获得销售许可)

商品住宅:购房款2%;拆迁安置房:新建房屋评估价2%;保障房:回迁房按评估价2%,出售房按房款2%

2011.10.1后

多层(≤6层)70元/㎡;高层(≥7层)112元/㎡

调整机制:规划建设局可根据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变动调整交存标准。

账户管理与续交

1. 账户设置: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总账,幢为单位设分幢账,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2. 续交条件: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需续交,续交后余额不低于首期交存额。

三、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程序与限制

使用范围与分摊规则

1. 适用情形: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及增设(保修期自入住时间起算,无明确保修期的按国家规定)。

2. 费用分摊:按受益范围分摊,如全小区共用设施由全体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单幢或单元内设施由对应业主分摊;未售出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比例分摊。

使用程序

1. 普通程序:业主委员会(无则社区代行)提出使用方案 → 经列支范围内2/3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过半数同意 → 向规划建设局申请列支 → 实施后申请结算 → 规划建设局审核后支付。

2. 应急程序(适用于紧急情况):包括电梯故障、外墙空鼓开裂、严重渗漏、排水管线损坏、消防设施故障等8类情形,流程简化为:认定 → 紧急抢修 → 完工后结算 → 规划建设局审核支付。

资金使用限制与增值

1. 禁止列支情形:开发/施工单位责任、相关单位(供水、供电等)养护费用、人为损坏修复费、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费用等。

2. 增值管理:可购买国债(需业主表决同意),禁止国债回购、委托理财或质押;利息、国债收益、共用部位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另有决定除外)、设施报废残值等转入滚存资金。

四、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监督机制

信息公开:定期公开存储和收支情况,接受业主查询。

法律责任

1. 挪用资金:追回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 业主责任:未按规定交存或拒不分摊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可起诉。

五、总结

本办法明确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全流程管理,通过差异化交存标准、严格使用程序、应急机制和监督措施,保障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维护业主共同权益。业主需关注自身交存义务及资金使用情况,管理部门需确保透明公开,共同促进物业维护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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