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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3日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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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全面振兴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三区一引擎”发展定位和“五大任务”要求,以高标准建设沈抚科创园、打造区域创新高地为目标,进一步深化土地供给侧改革,加快低效产业用地转型升级,提高产业用地利用效率,促进新型产业集聚发展,加速构建示范区产业创新和科技创新深度融合的创新生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内涵

本办法所称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且无安全隐患,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的用地。

本办法所称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包括可用于生产制造、中试、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用房;配套用房包括为新型产业服务的会议、展览、宿舍、食堂、文体设施、商业等用房,不包括大型商场、商品住宅。

第三条 用地类型

在现有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工业用地(1001)”二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100104)”。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资格条件

适用新型产业用地(M0)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示范区“3+1+1”产业体系,即高端装备制造、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主导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两个重点产业;或其他经示范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认适用新型产业用地(M0)的重点项目。

(2)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强度等符合示范区高质量发展要求。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规划调整

新型产业用地(M0)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示范区工业用地总规模的10%。在符合产业准入要求前提下,选址地块的用地性质与现行详细规划不符的,按规定开展详细规划调整工作。在规划中细化明确用地类型、建筑用途、功能比例、开发强度及其他控制性要素。按照依法依规、提高效率的原则,适当简化科研用地(A35/0802)、工业用地(M1/100101、M2/100102)、商务金融用地(B2/0902)、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B9/0904)、物流仓储用地(W1/110101、W2/110102)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规划技术参数

详细规划编制、修编、局部调整,按以下原则确定新型产业用地(M0)的规划技术参数:

(1)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

(2)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等指标可参照工业用地标准,设置规划条件时,根据航空、景观和日照等要求,予以具体明确。

(3)M0项目产业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且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5%。

配套用房应由企业全部自持,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得分割登记、转让,其中配套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

(4)产业用房中用于生产制造的用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停车配建及其他配套设施按照工业用地配建标准配置,用于研发设计的用房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停车配建及其他配套设施按照商务、商业用地配建标准配置。

第四章 用地管理

第七条 供地方式

新型产业用地(M0)按照供地方式分为新增M0和已出让土地转M0。新增M0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已出让土地调整为M0,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详细规划调整、规划条件变更程序(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已出让一类工业用地调整为M0,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但应按照M0土地使用条件办理变更手续,并缴纳从一类工业用地调整成M0产生的土地差价。原则上不允许带押转为M0,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达成协议的除外。

第八条 土地合同及项目投资协议

新增M0用地的土地受让人、已出让土地转M0用地的使用权人须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九条 供地年限

新型产业用地(M0)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原则上不低于20年,以5年为单位递增,具体出让年限根据产业生命周期或项目单位需求年限综合确定。M0最高出让年限为40年,如企业全部自持,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

已出让用地转M0的,按照原建设用地剩余出让年限确定。

第十条 地价管理

新型产业用地(M0)出让起拍价(起始价)按照以下公式确定,同时不低于土地成本与国家、省规定计提的资金之和。

M0=M×0.8×R×(1-X)×N1+A35×R×X×N2

其中:M为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的地面价格;A35为科研用地市场评估价的楼面地价;X为总建筑面积的分割转让比例;R为容积率;N1为工业用地出让年期修正系数,N2为科研用地出让年期修正系数。

第十一条 供地流程

(1)新增M0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供地流程如下:

1)按照示范区招商引资工作流程研究确定符合新型产业用地(M0)的项目。

2)对符合资格条件的项目,用地单位与示范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

3)拟定新型产业用地(M0)出让方案,发布出让公告,实施公开网上竞价出让工作。

4)网上交易成交后,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竞得人按出让合同约定全额付清成交价款后,持用地批文、缴纳出让金单据及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登记簿上标明“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等字样。

(2)已按普通工业用地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具备以下全部条件的,可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M0):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涉及企业原因闲置土地;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已取得新型产业用地(M0)的规划条件。

经审定同意的,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新型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价格-现状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价格。按此计收方式计算后土地出让金出现负数的,政府不予补偿。

第五章 不动产登记与分割转让管理

第十二条 总体要求

对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不动产,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全流程管理中,都应当在相关审批备案材料和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等字样。

第十三条 分割转让规模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产业用房分割转让比例不超过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70%,具体转让比例在出让文件、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新型产业用地(M0)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单栋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可分割转让的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可分割转让产业用房预售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

第十四条 分割转让对象

分割转让对象应为从事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分割转让对象的产业类型应符合项目投资协议约定要求。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按照出让合同等约定,对自持产业用房以及配套用房等需特殊说明事项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予以注记。

第六章 履约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投资协议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项目投资协议中需明确项目应达到的投资总额、投资强度、产出强度、达产标准、出让年限、产业用房比例、分割转让比例、买受人资格、违约处置等条款。

第十七条 项目履约监管

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履约监管主体,依据项目投资协议的具体约定条款开展日常监管。开发主体应制定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运营管理制度,并协助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入驻企业的日常监管。

根据项目投资协议和履约监管要求,示范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达产联合验收工作。未通过达产验收评估的,开发主体按照项目投资协议约定条款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预申请表(样表)


项目名称

项目基本情况

申请主体名称

项目所属产业类型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生命健康产业

新材料产业  现代服务业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其他:

项目性质

新增M0

已出让土地转M0 已出让用地性质:

项目选址

土地年限(年)

用地面积(亩)

容积率

投资总额

(万元)

投资强度

(万元/亩)

年产出强度(万元/亩)

年亩均税收强度

(万元/亩)

项目建设周期

项目拟投产时间

产业用房面积占比(%

配套用房面积

占比(%

产业用房拟

分割情况

全部自持

可分割转让  拟分割比例:

备注

 

申请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注:此表格后附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