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1日,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李某某所经营的门店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及燃气软管。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无法提供涉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进货凭证和该经销商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无法说明涉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及软管的来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及软管的行为,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