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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依法实行关闭或搬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6日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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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辽宁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辽政发〔2015〕7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65号)、《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沈抚示范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辽示范区管发〔2020〕19号)要求,经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依法关闭或搬迁沈抚示范区畜禽禁养区内的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现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以《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沈抚示范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辽示范区管发〔2020〕19号)划定的禁养区范围作为实施范围,对象为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具体是:

1.汪家街道全域;

2.深井子街道的小沙河、杨官河外扩500米形成的区域;

3.李石街道城区,浑河河流边线外扩500米形成的区域,小沙河河流边线外扩500米形成的区域;李石街道拉古河河流边线外扩300米形成的区域;

4.高湾经济区浑河河流边线外扩500米形成的区域,友爱河按河流边线外扩300米形成的区域;

5.拉古乡拉古河河流边线外扩300米形成的区域。划定后禁养区面积为121.43km²。

二、界定标准

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界定标准按辽宁省环保厅、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要求(辽环发〔2015〕42号)执行。常用规模养殖场标准: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常用养殖专业户场界定标准:畜禽养殖专业户生猪存栏量100头以上;牛存栏量20头以上;肉鸡存栏50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羊存栏量50只以上。

三、关闭或搬迁时限

沈抚示范区畜禽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在2025年1月31日前完成关闭或者搬迁。

四、关闭或搬迁方式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辽政办电〔2016〕65号)等要求,对手续齐全或符合要求的规模养殖场、专业户进行补偿。畜禽补偿分别按照自愿搬迁、自愿处置两类标准进行,圈舍、设施设备的补偿依据第三方评估核定结果给予补偿。畜禽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户)自行关闭或搬迁;逾期仍未关闭的依法实施强制关闭。

五、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2020年10月30日,《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沈抚示范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辽示范区管发〔2020〕19号)印发后在禁养区内新建的畜禽养殖场(户)不予补偿。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非法占用林地的以及2021年11月27日以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不予补偿。上述情形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与养殖无关的附属设施、居住用的民房不在补偿范围;方案印发之日起在禁养区内新建或改扩建的畜禽养殖场,由综合执法部门牵头依法强制关闭并拆除,且新建、改扩建的养殖场(户)不享受补偿;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户),如认为未来有被征收可能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自行停养后选择等待后期征收补偿,也可选择此次禁养补偿,但二者不可兼得。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