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首页 > 通知通告 > 正文
关于做好沈抚示范区电梯定期检测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30日 16:08
【字体: 放大 缩小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各电梯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管局《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的工作通知》文件要求,现对沈抚示范区电梯检测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检测周期

2024年1月1日起,电梯自行检测周期应当按照新版检测规则确定,无法确定安装(改造)监督检验日期的电梯,以制造(出厂)时间为基准计算年份,按照最近一次定期检验合格日期确定基准月份。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将对电梯检测年份进行标注,电梯使用单位在申报电梯检测时,应当根据平台确定的检测年份选择自行检测业务。

、实施主体

电梯使用单位为保证本单位所使用管理电梯的使用安全应开展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签约维保单位或经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开展自行检测工作的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提前告知示范区市场监管部门。

三、自行检测告知和承诺

(一)告知方式。电梯检测机构拟在示范区开展电梯自行检业务的应告知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告知材料。检测单位告知时应填写《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告知书》(附件1),提供本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明(使用单位不需提供)、常驻辽宁省的电梯检验师和检验员的资格证明及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注册的执业证明、与本单位签订的正式聘用合同、合同期内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三)信息公示和工作质量承诺。检测单位经确认符合条件后,应在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平台填报常驻辽宁省的电梯检验师、检验员的资格证明等信息,信息变化时及时在平台上维护更新。为保证工作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电梯检测单位承诺书》(附件2)格式书面做出工作质量承诺,并报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检测单位未按要求告知、未及时在平台更新信息、自行检测质量不合格、达不到承诺条件等行为,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消除隐患。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全程录像记录。依据《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电梯检测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电梯检测全程录像记录工作要求。

(二)通过平台进行检测。电梯使用单位应通过平台申报自行检测业务。电梯检测单位应通过平台受理业务,全程利用平台的检测子系统及手持终端(手机、平板电脑等)开展检测,及时出具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三)做好自行检测的整改和公示。电梯经自行检测发现不符合项目需进行整改的,使用单位应在平台上传整改情况。检测单位通过查看整改见证资料或现场验证的方式确认整改情况,并在平台填报结果。

(四)应用电子报告和电子使用标志。电梯检测全面应用电子报告和电子使用标志。电梯自行检测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在平台上传《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经电梯检验机构对填写内容确认无误后,平台生成《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电子版,使用单位自行下载打印并张贴至电梯的显著位置。

(五)上报电梯严重事故隐患。电梯检测单位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停用电梯,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特殊情况的处理。保密场所及有特殊要求的电梯,经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检测过程可不进行录像;不便于通过平台进行检验、检测的,经电梯检测单位向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说明后,可线下出具纸质版报告。

(七)及时完成电梯检测备案工作。我局将取消于6月25日未完成备案工作的电梯检测单位在沈抚示范区开展电梯检测的相关权限。

联系人:张岩 电话:58613016

附件1: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告知书.docx 

附件2:电梯检测单位承诺书.docx

   



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