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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食用农产品实行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3日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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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为蔬菜、水果、畜禽肉类禽蛋和养殖水产品。

二、蔬菜、水果、禽蛋和养殖水产品上市时应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畜禽肉类(猪、牛、羊、鸡)上市时应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标识);进口食用农产品上市时应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采用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等追溯形式。

三、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查验并留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购货凭证、其他合格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入场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中的任意一项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四、示范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留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购货凭证、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五、市场监管部门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对入市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确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示范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六、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疫情防控的有入、关要求,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

七、各街道(乡、经济区)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通告的相关要求,加强工作协调,强化部门联动,开展联合检查,实现信息共享,加快健全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长效机制。

八、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在执行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咨询。


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