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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线索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0日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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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反垄断、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统一大市场,积极拓宽违法线索来源渠道,即日起面向社会广泛收集以下涉嫌排除限制竞争违法行为线索。

 一、涉嫌垄断协议违法行为线索

1.行业协会通过召开会议、签订协议、发文指导等形式,要求会员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包括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从而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包括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生产数量;划分商品销售区域、市场份额等违法行为线索。

2.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通过协商、协议包括口头协议等形式,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违法行为线索。

3.具有上下游关系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等违法行为线索。

二、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线索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交通运输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或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线索。

2.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交通运输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等违法行为线索。

三、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线索

聚焦教育、医疗卫生、工程建筑、公用事业、交通运输、粮食流通、保险、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行业和领域,重点征集5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线索。

1.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年报、监测、检验、审定、复检、复审、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以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转让技术;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准入限制等违法线索

2.滥用行政权力对外地商品设置歧视性价格、收费、补贴等标准或政策,采取重复检验认证等措施,设置标准技术等壁垒,设置许可备案等障碍,设置关卡或信息化手段阻碍等,妨碍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通的行为线索。

3.违法违规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货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政府采购中标绑定的行为;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实施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和差别化待遇等违法行为线索。

4.通过与经营者签订“政企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使用特定商品、服务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授予特许经营权等违法线索。

5.滥用行政权力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选择性补贴、设置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门槛、划分市场、限定交易主体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行为;制定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涉企政策时,以地方保护为目的提高标准、层层加码,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线索。

6.滥用行政权力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不合理限制和差别化待遇的行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以所有制形式、经营者所在地、股权结构、商品或服务品牌等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等违法行为线索。

7.在地方标准起草过程中,以及政策制定机关引用地方标准制定政策措施时,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利用地方标准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利用地方标准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利用地方标准设定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利用地方标准阻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利用地方标准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利用地方标准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欢迎广大群众和经营者积极提供涉嫌垄断行为违法线索,可通过来电、来访、来信的方式进行举报。提供线索应客观真实、尽量详细,同时请您留下联系电话,便于我们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我们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24-52312315024-58613018

举报邮箱:kfq212@163.com

举报材料邮寄地址:抚顺市望花区滨河路银科大厦E座 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026室,邮编:113122

 

 

 

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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