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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广告发布的提示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9日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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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抚示范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相关广告经营单位:

为促进沈抚示范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广告市场秩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作如下提示:

1.发布房地产广告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党旗、党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房地产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捏造、散布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市场预期和判断,不以曲解国家房地产政策等方式变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4.不得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或暗示该房地产可能升值或有投资回报、返利。

5.房地产广告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不以虚假价格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

6.对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不发布预售、销售、认筹广告;已取得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证,承诺在广告中显著标明或清晰标注预售许可证号;不用已取得的预售许可证号伪造或代替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房源进行预售。

7.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在房地产广告中标注或暗示房源为学区房、学位房,不对业主购房后可入读某学校作出保证或承诺的明示或暗示。

8.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沈抚示范区各房地产经营主体应对照本提示开展自查,对本单位制作发布的房地产广告逐一审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相关广告经营单位要强化广告审查把关意识,切实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审查责任。我局将持续加大对房地产广告的监管力度,畅通12345举报渠道,对发布违法广告的相关主体,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