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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9日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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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住建〔2023〕69号)文件要求,统筹做好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级核发资质延续

由住建部核发的企业资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有关要求执行,即日起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企业行政审批”自行申报资质延续,并按住建部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以住建部通知要求为准。

二、省市级核发资质延续

1.由省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9月30日。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将由省厅统一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2.由省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核查工作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住建部门实施。2024年3月1日起,上述建筑业企业需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通过省政务平台提交资质延续申请。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一律不予受理。企业申请应一次性申请,因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而放弃某项或多项的,可选择就某项或多项资质不提交延续申请。

3.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承诺书模板见附件1),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示范区规划建设局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条件进行核查。其中,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相关要求,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注册建造师按照一级资质标准考核;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相关要求,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注册建造师按照三级资质标准考核。

4.省厅将适时开展抽查。对于审核合格的企业,省厅将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换发电子证照,届时企业可在系统内自行下载。

三级资质延续工作按省厅要求另行通知。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为准。

联系电话:024-67980135

附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docx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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