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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7日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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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沈抚示范区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推进股权投资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现向社会各界征求关于《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23年831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至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金枫街75-1通航大厦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电子信箱:sfsfqjrfzk@163.com

 024-67980064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沈抚示范区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推进股权投资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现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借鉴有关省区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经验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企业)是指在沈抚示范区依法由境外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企业在注册登记时名称中须加注私募基金管理”、“私募基金”、“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依法依规显示私募基金类业务的字样。

第三条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下列试点工作:

1.受理试点企业的申请,召集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审议试点企业相关材料;

2.建立高效沟通协调机制,实现试点企业数据共享、预警;

3.组织制定与试点企业相关的扶持政策及其落实。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等单位组成。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高效沟通协调机制,推进沈抚示范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采取共建共治共享管理机制,在其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审查试点企业申报材料,依法履行对试点企业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试点条件

第四条 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必须在沈抚示范区登记注册。

第五条 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内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等规定中对合格投资者要求。

对于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需持有中国金融监管机构认可的境外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或私募基金管理类金融牌照。

对于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试点企业的内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其自身(或其控股股东)需为专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有能力提供优质的股权投资、股权资产管理和产业整合等综合性的金融与产业服务。

上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与内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均需至少拥有一名具备5年以上境外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或私募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该高级管理人员需在其任职的管理机构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并披露于协会私募基金信息公示系统。

第六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组织形式可采用公司制或合伙制。在取得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的试点意见函后,参与本试点的企业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等规定的时限范围内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和备案工作。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管理机构应当作为其发起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股东。


第三章  试点运作

第七条 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2.经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能直接投资于项目。

第八条 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

2.经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九条  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以最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导向,鼓励投向沈抚示范区项目,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事项。

第十条  境外投资者可以使用本外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合法收益出资,中国投资者须以人民币出资。

第十一条 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的有关要求选定资金托管银行。


第四章 试点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试点企业,应向沈抚示范区管委会递交试点申请。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组织联席会议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议,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由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出具试点企业认定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备案及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试点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表;

2.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章程或合作协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

3.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香港、澳门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境外合伙人还需提供住所证明。外国(地区)合伙人在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中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香港和澳门地区合伙人的境外住所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境外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

4.持有中国金融监管机构认可的境外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或私募基金管理类金融牌照的情况;

5.管理机构雇佣具备5年以上境外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或私募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可提供证据的相关从业经历;

6.托管银行的有关资料及与托管银行签署的相关文件;

7.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8.联席会议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发生变更的,沈抚示范区管委会针对变更事项出具变更认定或结果性文件。此外,试点企业还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请变更、备案、披露。

对于试点企业变更主营业务使其偏离股权投资类业务核心,形成潜在风险,联席会议有权暂停其试点资格,并对外公示。

第十五条 试点企业可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或清算撤资。试点企业汇出利润、股息、红利,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退出、解散、清算、注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出具退出、解散、清算、注销认定或结果性文件。此外,试点企业仍需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办理相应备案、登记或披露。

第十七条  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通过信函与电话询问、走访或向托管银行征询等方式,了解试点企业情况,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间建立试点企业信息披露机制,数据同步共享机制,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试点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应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可取消其试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按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

报企业(盖章)                         填报日期: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手机):



业名称


业类型

公司制


合伙制


注册地址


册资本(或认缴 出资)构

外资

%

金额


内资

%


计金额











业高管概况

业经验

要业绩





















股东(合伙人)名称

资额

册地(居住地)

备注


%




%




%








业简介






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表


申报企业(盖章)           填报日期: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手机):


业名称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外资

%

资金额


内资

%


计金额


实缴资

外资

%

资金额


内资

%


计金额









业高管概况

业经验

要业绩

















股东(合伙人)名称

资额

册地(居住地)

备注


%




%




%



业简介


管银行名称



管资金负责人


联系方


联系人


联系方


托管银行

风险控制机制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指引


为进一步做好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参与设立境内股权投资企业,方便企业了解办理流程,根据《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该操作指引。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基金管理人)

第一步 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提交申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点的材料:

1.备案申请表(加盖大股东公章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2.机构股东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等(加盖公章)

4.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五年以上经历证明;取得私募股权投资从业资格证。

5.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高级管理职务(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5年以上。

6.在最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7.开户行及为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开户核准等证明材料。

8.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9.以上材料随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政策要求调整为准。

10.联席会议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步 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召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审核联席会议,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议定试点认定结论。

第三步 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根据联席会议认定结论对申请企业下达纳入QFLP试点的函(有效期1年)或不予纳入QFLP试点的函。同时抄送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推荐。

协助试点企业完成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注册。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工作,获得管理人资质后报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备案。

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根据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情况对企业重新下达纳入QFLP试点的函(长期)或不予纳入QFLP试点的函。同时抄送联席会议相关部门。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凭纳入QFLP试点的函(长期)等材料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随时向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人、章程、注册资金等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开户行变更,受托管理基金,公司迁址、注销等)。并配合联席会议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基金)

第一步 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提交申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的材料:

1.备案申请表(加盖基金管理公司公章)。

2.合伙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拟注册合伙企业的公司章程、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加盖公章)。

4.基金管理人相关材料(参考第一部分)。

5.募集说明书、合伙协议(主要包括境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募集金额和募集进度等)、主要高管人员简历等。

6.与资金托管银行签署的相关文件,托管银行的相关托管制度。

7.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8.以上材料随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政策要求调整为准。

9.联席会议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步 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召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审核联席会议,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议定试点认定结论。

第三步 沈抚示范区管委会根据联席会议认定结论对申请企业下达纳入QFLP试点的函(有效期半年)或不予纳入QFLP试点的函。同时抄送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推荐。

第四步 协助试点企业完成股权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第五步 股权投资企业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办理基金备案,获得备案后报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

第六步 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根据股权投资企业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情况对企业重新下达纳入QFLP试点的函(长期)或不予纳入QFLP试点的函。同时抄送联席会议相关部门。

第七步 股权投资企业凭纳入QFLP试点的函(长期)等材料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第八步 股权投资企业应向联席会议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及境内投资项目情况(投资备案表、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并配合联席会议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QFLP试点工作流程图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随时向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人、章程、注册资金等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开户行变更,受托管理基金,公司迁址、注销等),并配合联席会议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股权投资企业应向联席会议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及境内投资项目情况(投资备案表、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并配合联席会议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