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部门、各街道(乡、经济区):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精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建设用地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2〕65号)和《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3〕24号)文件要求,结合示范区实际,现将示范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区域范围内的征收补偿。
二、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此为基础,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进行调整。在实施征收中不得降低补偿标准。
三、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另行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确定区片地价中土地补偿费比例为20%,安置补助费比例为80%。
五、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职工安置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七、各街道(乡、经济区)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八、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衔接政策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明细表.docx
2.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图.docx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