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
助企业共抗疫稳增长“十条”政策措施(试行)
(2022年10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决策要求,落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举措》《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等有关政策,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与安全,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支持示范区重点行业和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减轻税费负担
(一)实施减税降费。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范围,2022年对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再减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重大技术装备、鼓励项目和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增值税留抵退税应退尽退。继续执行并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返还工会经费。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和政策措施,对2022年符合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标准的小微企业,继续实施先征后返全额返还工会经费。
二、做好助企稳岗工作
(三)对企业给予降租减租支持。示范区管委会、示范区属国有企业物业对符合条件(经招商集团综合部认定)的租户给予2022年内3个月租金全免的支持。示范区国有企业及示范区整体承租机构或单位对租户减免租金,对符合条件(经招商集团综合部认定)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在示范区管委会支持股份合作公司专项政策中依照减租规模予以支持。鼓励专业市场、产业园区(孵化器)、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主体主动减免租金的,按2022年内3个月减免租金总额的30%予以支持,最高300万元。
(四)对企业给予稳增长支持。在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示范区依法纳税的“四上”批零住餐和其他服务业存量企业,2021年营业收入达到升规升限标准,且保持增长,在疫情期间按要求恢复生产经营,且能够积极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开展经济运行工作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2022年首次新升规(升限)的“四上”批零住餐和其他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升规(升限)企业下限后再上限的,不重复享受奖励;在疫情期间,保障生活必需品及生产资料有序流通和有效供给,能够按时组织货源,确保保供生活必需品市场稳价,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且有示范区商务主管部门授予资质认定的保供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给予城市公交企业防疫支出补助,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对中小企业给予社保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辖区中小企业,对有序组织员工恢复经营,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核查2022年3月企业参保人数(以2022年1月缴交社保人数为基准),按每人最高500元给予支持,总额最高20万元。对在2022年4月至5月期间,辖区“四上”企业积极组织员工稳岗保就业,裁员率不高于5%的(以2022年3月社保实缴人数与2022年1月社保实缴人数的差额与2022年1月社保实缴人数的比作为基准),按从业人数分档给予支持,总额最高10万元。
(六)给予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支持。贷款贴息支持:符合条件的辖区中小企业,2022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按最高6个月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七)给予中小企业金融纾困支持。对2022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获得示范区纾困基金支持的企业(经财政金融局认定),给予最高3个月的利息减免支持。
(八)给予保险公司防疫保险赔付支持。安心保险支持:鼓励辖区保险公司为参与辖区抗疫医护及工作人员免费赠送防疫保险产品和服务,根据防疫保险产品的赔付情况,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三、保持示范区项目建设平稳有序
(九)给予建设项目复工补贴支持。在2022年5月20日前已恢复生产经营的建设工程,单个工地给予建筑施工企业最高20万元补助,具体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确认按照建设单位实际到岗人数,以每人1000元的标准核算。
(十)做好企业诉求服务保障支持。建立同心抗疫企业诉求服务机制,在示范区公众账号开设“抗疫”专区,安排咨询专线、服务专员,收集企业诉求,协调解决企业问题,提供政策解读等服务。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提供法律、暖心热线等线上咨询服务,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设置常态化检测点,严格按规定频次落实核酸检测,示范区继续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核酸检测服务。
对国家及辽宁省出台的防疫期间惠企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从优享受政策。对于国家及辽宁省出台相关政策要求示范区配套支持的,依照要求予以配套,最大限度支持企业。
本政策由各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底。本政策申请指南和操作指引另行制定,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