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全力维护当前全省社会大局稳定,从即日起,公安机关将对群众举报涉疫违法犯罪线索予以奖励,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奖励范围 凡举报下列涉疫违法犯罪线索之一,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二)以故意逃避、隐瞒事实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的; (三)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四)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的; (五)以防控疫情的名义实施诈骗的; (六)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七)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八)盗窃、诈骗、破坏、侵占疫情防治救援物资和设备的。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群众可以通过拨打“110”电话方式进行举报。 二、奖励条件 举报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所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辽宁省公安机关管辖;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犯罪情况;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三、奖励标准 (一)被举报人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被处罚1人可以奖励1000元; (二)被举报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被采取强制措施1人可以奖励2000元; (三)被举报案件存在涉案货值的,可以按照涉案货值金额的3%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每起案件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低于1000元。 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对同一举报人符合多个奖励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奖励一次;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匿名举报的,结案后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及时予以奖励。 四、奖励实施 公安机关受理群众举报的涉疫违法犯罪线索后,将及时与举报人联系。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根据案件性质和办案进度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内容属于行政案件的,在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实施奖励; (二)举报内容属于刑事案件的,对不涉及涉案货值金额的,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实施奖励。对涉及涉案货值金额的,在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实施奖励。 (三)实施奖励时,奖金在1万元以下的,公安机关将在5个工作日内兑现;奖金在1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将在10个工作日内兑现。 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违法犯罪线索,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同时,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责任。 举报人认为公安机关在实施奖励时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的,可以向省公安厅投诉或者通过公安部12389网络平台进行举报投诉,省公安厅将及时调查处理。 辽宁省公安厅 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