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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商业银行收费价格提示单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4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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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为助力开复工企业建设发展,进一步规范涉企服务收费行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现对商业银行收费价格规范提示如下: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一、不得收取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二、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办理代收代付业务,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三、不得转嫁抵押登记费。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

四、不得转嫁抵押评估费。办理抵押贷款需要进行评估、公证和鉴证的,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公证、鉴证。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五、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六、不得混合标价,同一收费项目有多种收费名称,收费名称与收费内容不匹配,超标准收费附加条款不列明。

七、不得违背客户真实意思,将贷款业务与中间业务捆绑、强制收费。

八、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等。

疫情期间,我局将依托8890投诉举报平台,快速、严厉查处商业银行贷款过程中强制收费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公开曝光。

沈抚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