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首页 > 通知通告 > 正文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沈抚新区中小微企业纾困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1日 00:00
【字体: 放大 缩小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为促进辽宁省沈抚新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现出台《沈抚新区中小微企业纾困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您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4月17日前反馈至沈抚新区财政金融局。

沈抚新区财政金融局电话:024-67980056,电子邮箱:525133737@qq.com

沈抚新区中小微企业纾困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沈抚新区金融服务体系,解决新区中小微企业融资和经营困难,经沈抚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设立沈抚新区中小微企业纾困基金(下称“纾困基金”)。为规范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纾困基金主要是指为注册在沈抚新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解决短期流动性等困难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 纾困基金初始规模为2亿元,为财政注入资本金。后续来源为使用费、每年的财政补助资金、企业股权转让资金。每年财政补助资金上限4000万元。

第二章 支持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纾困基金主要解决企业流动资金、过桥资金、资产盘活等相关困难。支持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新区主导产业范围内存量企业。重点支持经营状况良好的四上企业,承担国家、省专项资金建设任务的企业,“金种子”库内企业,部门推荐企业。

第五条 纾困基金支持企业单笔上限5000万元,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使用费参照上海银行间市场公布的一年期LPR确定。

第六条 纾困基金仅用于短期流动资金,一般为6个月。单个企业2年内申请不超过3次,单户企业只能展期一次,展期6个月。

第三章 组织管理及审核流程

第七条 成立纾困基金审核领导小组,分管财政副主任任组长,分管改革发展和产业发展的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金融局、改革发展局、产业发展局;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金融局。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相应增加审核部门。

第八条 由推荐部门负责协助企业填写纾困基金申请表、企业股东决议与企业承诺书,并会同国资公司完成签订合同、归还借款、股权转让等后续工作。

第九条 产业发展局、改革发展局在了解企业的基础上,负责确定企业是否属于新区支持的产业范围,审核企业是否属于纾困基金支持企业范围,企业遇到的困难是否为纾困基金支持范围,并会同市场监管局提出该企业在新区是否有违约情况。

第十条 财政金融局负责评估纾困企业是否符合信贷条件;汇总审核后的项目;监督纾困基金运行;聘请专业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纾困基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国资公司负责纾困基金的日常运行,包括签订合同、拨付资金等。在企业违约情况下,会同推荐部门提出股权转让或其他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部门审核。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纾困基金申请表、企业股东决议与企业承诺(主要承诺提供资料真实有效)。由产业发展局初审并提出初步意见转财政金融局。财政金融局征求银行机构意见,评估企业是否符合信贷条件。符合信贷条件的研究信贷支持,不符合信贷条件以纾困基金方式支持。

第十三条 启动纾困基金小组会议。单笔300万元及以下或“金种子”库内企业单笔500万元及以下,由审核小组会议审议后拨付,从接到企业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拨付;超出额度范围或其他重要事项,由审核小组会议形成一致意见报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拨付。“金种子”库内企业随到随审,快速拨付。

第十四条 审议通过的项目与国资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质押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①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期限、使用费、还款来源、增信措施等;②质押合同,质押纾困金额2倍企业股权,企业股权价值以净资产为准;③股权转让合同,如企业在约定还款期限内无法归还借款,对未归还部分有权履行债转股程序。企业价值按当期评估价值和净资产孰低原则确定,转换的股份按1.5倍借款金额确定。

第四章 风险控制及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每月向新区“金种子”库提供所需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表、财务报表。

第十六条 企业每月提供纾困基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企业违约,管委会取消与该企业签订的扶持政策,取消申报政府各种政策的资格,同时启动股权转让程序,报管委会常务会审定。

第十八条 纾困基金发生严重违约,移交有关部门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沈抚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沈抚新区民营(中小微)企业困难纾解基金管理办法(暂行)》(辽新区管发[2019]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