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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综合防灾规划》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3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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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公众参与,发挥公众在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规划管理中的作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规对《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综合防灾规划》成果进行审批前的公告,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公告要点

(一)规划范围及面积

本次规划范围包括示范区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范围和托管的拉古乡南部及高湾经济区。四至为北跨浑河至高湾经济区北部,南至拉古长山村,西至沈阳三环绕城高速,东至沈通线,共285.8平方公里,下辖汪家、深井子、李石3个街道、高湾经济区及拉古乡。

(二)规划期限

本次防灾规划的规划期限与《沈抚新区总体规划(2017-2040)》保持一致,为2019-2040年。

(二)总体目标

在区域内协调的背景下,构建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全面增强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安全、坚韧、智慧、幸福的示范区。

(三)规划结构

本次规划根据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总规、控规的城市建设构想和现状基础条件,规划总体形成“三横五纵多维度”的防灾空间格局。 “横、纵”指主干防灾轴、避难通道构成的主要轴线,“多维度”指点、线、面、立体结合协同应对,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图1 防灾空间布局规划图

(四)应急避难疏散体系

1、疏散场地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规划中长避难场所5处,固定避难场所29处,包含备用或可经应急启动转换为避难场所的单位或用地。

在灾难发生时,可启动全部备用避难场所;随示范区建设规模的扩大,避难场所分批次按时序建设,其避难面积最终可至少保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及外围村镇至少50万人的短期避难。

2、疏散通道

根据标准和实际避灾需求,确定纵向的三环、伯官大街、四环、金橙街、旺力街、中兴街、沈通线、拉白线,和横向的沈抚大道、沈抚城际铁路、全运路-沈东七路、沈中线为主要通道,应同时满足避难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功能需求。

(五)各防灾专项规划

1、防洪规划

本规划在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洪水防御预案及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城市洪水风险图的工作基础上,针对各频率洪水的洪水淹没范围、洪水水深,利用资料分析淹没损失情况以制定相应对策。规划将保证抗洪抢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本次规划对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的洪水灾害分5种工况进行分析,得出不同的淹没面积和淹没水深,以及受灾的单位及企业等。划定了防洪保护区,各区域将通过预定的逃避路线避险,并安置于相应的安置点。

2、消防规划

规划建立、健全消防法规和监督制度,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加强消防队伍建设,配备先进的灭火、救灾装备,提高城市防灾、减灾、避灾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增强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抗御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逐步形成现代化消防安全保障体系。

规划远期将打造“5分钟消防圈”,即在一般情况下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执勤消防车可以达到辖区边缘。按照“快速响应、迅速出动、因地制宜、适当超前、均衡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规划消防指挥中心1处,与原开发区支队合建;依托现状布局消防站12座、森林防火办公室1处和消防培训中心1处,其中特勤消防站2座,一级普通消防站10座。高湾和拉古地区森林防火工作服从示范区应急管理局的统一调度。

图2 消防医疗系统防灾规划图

3、抗震防灾规划

逐步提高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的综合抗震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使城市在遭到示范区本地基本烈度7度地震影响时,生命线系统不遭受破坏,重要部门能正常运行或尽快恢复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通过实施规划,使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房屋建筑抗震防灾能力达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抗震防灾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综合防御”的方针,提高城市抗震防灾能力。城市综合防御目标,要达到抗御本地烈度7度地震的能力。

(六)防灾单元规划

根据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行政管理、用地适宜性布局、城市结构形态现状、城市道路交通系统、总体规划布局和控规单元划分的要求,考虑城市防灾的需要,将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防灾空间结构分为一级防灾分区(街道和片区)和二级防灾单元(街区单元和村),形成6个一级防灾片区,24个二级防灾单元。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的防灾单元与控规单元基本对应,在控规单元图则的基础上,形成单元安全控制引导,用以对单元内的重要防灾要素进行梳理。

图3 综合防灾分区图

(七)其他说明

1、规划未提及的其他控制要求,按《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及保密内容不予公告。

3、本规划最终解释权属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三、公告期限

2020年8月3日-2020年8月31日

四、公告媒介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sfggcxsfq.ln.gov.cn)

五、提交意见期限与方式

(一)意见收集时间:2020年8月3日-2020年8月31日

(二)意见收集部门: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城市建设局。

(三)收集方式:在公告期间将意见和建议书,以书面形式投递到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城市建设局(沈阳浑南区金枫街75-1号)或电子邮件发送至工作邮箱,并请附上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4—67980080),

联系人:朱文卓,

邮箱:sfgh67980080@163.com。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城市建设局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