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抚示范区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根据《辽宁省发明专利资助办法》的规定,按照省知识产权局统一安排部署,示范区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申报工作已正式开始,凡2020年1月1日以后获得专利授权或质押、转让登记的,一年内均可申报,请各单位根据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积极组织申报,争取资金资助,并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此次资助资金实行网上申报、市级审核,请登录辽宁省知识产权局网站,“省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申报系统”栏(网址:218.60.146.129:81)完成申报工作。
示范区市场局发明专利资助申报咨询电话:58065032
附件:辽宁省发明专利资助办法
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辽宁省发明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创新,促进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和转化运用,提高发明专利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助力辽宁高质量发展,根据《辽宁省专利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明专利资助是指在省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发明专利创造和转化运用所给予的资助。本办法中的发明专利不包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第三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质量导向、突出重点、促进运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资助资金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年度资助资金预算,监督检查资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情况,审批发放资助资金。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批复年度资助资金预算,监督检查资助资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本办法要求,负责本辖区资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凡注册或登记在我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具有我省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资金。
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申请地址需在我省行政辖区内。一件发明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以第一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为准。
第七条 资助范围
(一)获得首件国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
(二)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小微企业;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单位或个人;
(四)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或个人;
(五)通过高校或科研院所专利权转让取得国内发明专利的受让企业;
(六)实现国内发明专利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贷款企业。
第八条 资助标准
(一)获得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单位资助5000元(人民币,下同)。
(二)小微企业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首件按5000元标准)。同一小微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2万元。
(三)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受理,单位或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资助5000元。同一件PCT申请最多按3个国家予以资助。
(四)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0000元,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资助10000元;获得其他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资助10000元,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资助5000元。同一件发明专利最多按3个国家予以资助;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10件,个人每年资助不超过5件。
(五)高校或科研院所专利权转让实际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内相关国内发明专利,受让企业每件资助5000元。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5万元。
(六)专利权质押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内相关国内发明专利,贷款企业每件资助5000元。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资助资金实行网上申报。在发明专利授权、PCT国家阶段受理、专利权转让或质押登记后12个月内,登录辽宁省知识产权局网站“网上办事”栏目,进入“省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申报系统”进行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将不再受理。
第十条 申请资助资金应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电子申请材料:
(一)《辽宁省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等证明文件:
1.获得国内、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提交专利证书扫描件;
2.通过PCT途径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相关缴费凭证扫描件;
3.通过高校或科研院所专利权转让取得国内发明专利的,提交专利权转让手续合格通知书和转让合同的封面、合同金额、专利清单及签章页扫描件;
4.实现国内发明专利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提交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和质押合同的封面、合同金额、专利清单及签章页扫描件。
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查询获得的其他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按照资助资金的资助范围、条件及申报材料等要求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资助申请人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市知识产权局汇总拟资助名单及银行账户信息,按季度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由省知识产权局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向资助申请人发放资助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发明专利资助工作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已领取资助资金的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将资助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五条 资助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限期交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五年内申请资助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专利资助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办法所称不超过、最多、以上,包括本数;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为进入辽宁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的小微企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考本办法,制定完善相应政策开展专利资助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知发〔201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