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 〔2020〕56 号)和《辽宁省关于推进按需维保新模式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试点改革工作方案》(辽市监发〔2020〕46 号)文件要求,扎实推进我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的和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更好发挥政府为民服务的作用,守好安全底线,保障安全使用,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落实主体责任。调动使用、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 切实落实使用单位自行检测和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
——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以维保效果为导向的定价机制,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
——提升工作效能。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更好发挥检验工作技术监督作用,维护群众利益。
——强化智慧监管。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大数据分析,加大信息公示力度,推行信用管理,推进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二、任务和目标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在示范区范围内开展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两项试点改革。
——逐步推动建立示范区电梯智慧监管平台;电梯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初步建立;推行电梯按需维保模式改革试点;
——示范区电梯智慧监管平台要与辽宁省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对接,进一步推进示范区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等改革。
——2020年底前,电梯责任保险覆盖在用电梯总量的50%;特种设备可追溯体系初步建立。
——2021年底前,电梯责任保险覆盖在用电梯总量的60%以上;全面应用辽宁省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初步建立示范区电梯智慧监管平台;完善特种设备可追溯体系。
——2022年底前,示范区电梯全面推行按需维保模式;安全责任保险覆盖在用电梯总量的70%以上;辽宁省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和示范区电梯智慧监管平台实现在用电梯全覆盖;特种设备可追溯体系全面应用。
三、内容和要求
(一)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模式
1.申请条件
申请开展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的试点单位和电梯,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当按照“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的要求,将企业维保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在全省统一的电梯信息公示平台上公开。
(2)上年度在全省电梯维保单位维保质量信用评价中达到良好等级以上。
(3)所维保的电梯须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4)所维保的电梯应当已购买电梯责任保险。
2.申请程序
在征得所维保电梯的使用单位同意后,由电梯维保单位向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提交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试点申请,市场监管局统一公布符合条件的电梯维保单位和电梯名单。
3.按需维保的项目、内容和周期
试点单位根据电梯安全状况和运行工况以及维护保养说明书,科学确定现场维保项目、内容和周期。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通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实现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2)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且实施“全包维保”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
(3)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实施“全包维保”之外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4.加强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试点工作的监管
一是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明确试点单位的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无纸化维保等信息化手段情况确定按需维保的项目、内容和周期的具体要求并进行公示。
二是市场监管局将督促试点单位将向社会公开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和周期等信息以及公开承诺所答到位维保质量目标、效果和履行承诺情况,及时上传至规定的电梯信息公示平台。
三是市场监管局将研究制定电梯维保质量和效果的评价指标,公布包括电梯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指标在内的企业公示内容清单。
四是市场监管局将利用辽宁省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和示范区电梯智慧监管系统,统计分析电梯困人等故障、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等数据,对实施按需维保的单位进行监督。
五是建立退出机制,对未按承诺实施维保、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维保电梯检验不合格等情况的试点单位,取消试点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按需维保的试点,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
(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
1.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和单位
(1)示范区内电梯定期检验工作由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和抚顺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两家单位负责。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负责汪家街道和深井子街道的电梯定期检验工作,抚顺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负责李石街道、拉古乡、高湾经济区的电梯定期检验工作。负责电梯定期检验的单位要厘清责任边界,不得跨区域开展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2)电梯使用单位应强化自行检测责任,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或经总局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的检测工作。
(3)具有电梯检验、检测资质的单位,均可以在试点地区从事电梯检测服务,但不得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检测服务。
(4)试点期间的电梯定期检测费用由检测机构协商拟定,原则不得高于电梯定期检验费用。
2.开展电梯检测的条件
(1)开展电梯自行检测条件。申请从事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符合《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附件1)要求规定的条件,包括人员、检测仪器、质量保证措施、业绩要求、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法规规范等6项内容。符合要求的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可以且仅可以从事本单位使用管理或者维护保养电梯的检测。
(2)电梯检测机构核准条件。社会力量成立电梯检测机构应符合《参与试点工作的电梯检测机构核准》(附件2)规定,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方可从事电梯检测服务。
3.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申请程序
(1)市场监管局将根据申请,依据《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确认并公布本辖区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名单。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由总局特种设备局负责受理、审批、发证和公布。申请单位向总局特种设备局提交《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前,须经省局特种设备处同意并盖章。
4.电梯检验、检测的内容和要求
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电梯检测规则(试行)》(附件3)《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附件4)、规定的检验、检测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做到“应检尽检”,不得拒检。
5.调整电梯检验、检测的周期
(1)电梯自安装监督检验起6年以内,每3年检验1次,即第3年、第6年实施定期检验,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检验1次,即第8、10、12、14年实施定期检验,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1年检验1次、检测1次。
(2)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梯开展检验和检测。
(3)对于使用6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视同使用6年的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6年以内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可以替代当年的检验或检测。
(4)对于停用1年以上的电梯,停用时间不在年份上进行扣减,重新启用时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检测后进行1次定期检验。
6.加强对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监管
一是从事电梯检测工作的单位,首次在试点地区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应当向市场局管理局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二是电梯检测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检测管理系统,有效对接监管部门电梯信息公示平台系统,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检测数据,并按照规定及时公示《电梯检测报告》。
三是电梯使用单位在下次检验日期前,凭《电梯检测报告》向原检验机构申请更换《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中下次检验日期等内容调整后发放。
四是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开展监督抽查,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五是建立退出机制。对不按照规定开展电梯检测的单位,应取消试点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试点,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六是加强执法检查+依法从严查处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吊销检验、检测资格的,及时收集证据并报告上级部门。
(三)加强电梯智慧监管和社会监督
1.全面推进智慧电梯监管系统建设工作。辽宁省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投入使用后,要加大推广应用力度,推动大数据技术在电梯监管工作中的应用,积极推进电梯智慧系统安装工作,全力搭建示范区智慧监管平台。对群众投诉举报、维保信息公示情况、电梯应急处置平台故障信息、监督检查信息、检验检测信息、物联网接入的故障等数据进行归集,开展大数据统计分析,监督维保单位履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提高电梯困人救援效率,推动电梯精准监管和隐患综合治理,降低电梯事故率和故障率,逐步建立电梯智慧救援、动态监管和公众广泛参与的智慧监管体系。
2.切实强化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市场监管局将定期向社会公开属地电梯安全状况,以及对电梯维保、检验、检测的违法违规处理情况;同时要畅通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置群众投诉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电梯制造、使用、维保、检验、检测以及监察等环节的数据及时录入全省特种设备安全可追溯体系平台,形成电梯全生命周期的完整数据链,达到精准监管、科学监管的目标。
3.大力推进电梯保险新模式。通过政策激励、试点示范、宣传引导等措施,激励电梯相关方积极投保,提高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面,发挥责任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要将开展电梯按需维保和推进电梯保险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推行“保险+服务”等电梯保险新模式,充分运用保险的市场约束激励机制,构建电梯安全社会治理体系。
四、工作分工
(一)按需维保试点企业应当按照“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的要求,将向社会公开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和周期等信息以及公开承诺所答到位维保质量目标、效果和履行承诺情况进行公示,及时上传至规定的电梯信息公示平台。
(二)开展自行检测的单位和电梯检测机构,首次在试点地区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应当向市场监管局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按照《电梯检测规则(试行)》制定检测工作作业指导书;采用信息化检测管理系统,有效对接监管部门电梯信息公示平台系统;将拟检测的电梯清单报送市场监管局;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检测数据,并按照规定及时公示《电梯检测报告》。
(三)电梯检验机构按照《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及时修改作业指导书和检验报告格式;坚持电梯检验公益属性,发挥电梯检验对电梯安全的技术监督作用;积极承担电梯定期检验工作,确定检验电梯监督检验年限起始点,做到“应检必检”的兜底保障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狠抓落实。各试点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要充分认识推进按需维保新模式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试点改革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改革取得实效。要强化质量管理,认真落实试点方案要求,确保维保、检验、检测质量。
(二)协调统一,保证质量。各电梯试点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要切实按照方案要求,做好本职工作,及时沟通,统一推进,不能出现工作断档现象。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质量不能缩水打折,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高标准完成相关检验检测工作。
(三)加强宣传,及时反馈。各试点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要正确宣传推进电梯按需维保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的目标和方向,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管局反馈,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将电梯改革工作圆满完成。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