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辽政发〔2014〕3号)、《辽宁省沈抚新区促进主导产业发展政策意见(暂行)》(辽新区管发〔2019〕38号),合理配置行政资源,强化质量工作基础建设,推进质量强区战略,表彰在质量管理和质量改进等方面取得卓越成绩的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等质量水平,补齐示范区质量奖励制度短板、逐步探索质量奖励模式创新,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编制完成了《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并于2020年7月21日前反馈至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电话:024-58613015,电子邮箱:xyz015@126.co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激励在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简称“示范区”)质量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市场主体,引导示范区各类市场主体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示范区总体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推动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对标对表示范区“三区一引擎”定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辽宁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立)示范区管委会统一设立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质量奖(简称“示范区质量奖”),分为质量示范奖、质量金奖和质量创新奖。
质量示范奖是示范区质量管理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突出、品牌知名度高、社会效益显著、经济效益处于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为示范区质量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并能够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组织。
质量金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品牌知名度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省、示范区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组织。
质量创新奖主要授予自主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创新成果的组织。
第三条(奖项数量)示范区质量奖每2年评定一届。每届质量示范奖获奖组织数不超过1个,质量金奖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2个,质量创新奖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3个。
第四条(评定原则)示范区质量奖的评定过程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标准从高、突出示范、公开公正、评定周严、优中选优、宁缺毋滥、注重培养、引领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评审标准)示范区质量奖的组织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示范区质量奖的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示范区年度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励获奖组织,支持其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管理素质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市场主体持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争创省、国家质量荣誉。对获得辽宁省省长质量奖、中国质量奖的,示范区管委会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评定机构及职能)示范区管委会成立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 “评委会”),负责指导、推动、监督示范区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审议评审规则、审定拟奖名单及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八条(管理机构及职能)评委会下在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设办公室(以下简称 “评定办”),负责组织开展示范区质量奖评审工作,包括组织编制修订相关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宣传推广获奖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等。
第九条(评审组及职责)评定办根据评审需要,组织评审组开展当年评审工作。当年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对质量奖评审过程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评审组负责示范区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诉答辩、综合评价及撰写评审报告等。
第十条(培育和指导)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和行业协会等分别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内示范区质量奖申报的培育和指导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组织申报条件)申报示范区质量奖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在示范区区域内登记注册,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和示范区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管理工作成绩显著,持续改进效果强。
(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处于示范区同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社会贡献;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示范区前列。
(五)申报组织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六)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避免重复申报)获奖组织在获奖后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申报)评定办在有关媒体、网络等公共媒介发布申报通知,向全社会公开示范区质量奖相关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评审规则。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可在自愿的基础上,申报沈抚示范区质量奖。
第十四条(资格审查)评定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查的,评定办向社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资料评审。
4年内曾获得中国质量奖和省级质量奖的申报组织可直接进入资料评审。
第十五条(资料评审)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提出申报组织的质量管理改进建议。
评定办根据资料评审报告,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六条(现场评审)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申报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提出组织质量管理方面的优势和可改进之处。
第十七条(答辩评审)评定办组织陈述答辩评审会,由评审组现场打分。
第十八条(综合评价)评定办根据评审规则,对申报组织进行综合分析评议,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总结提炼申报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
第十九条(评定公示)评定办结合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综合评价情况,提出获奖建议名单,经评委会审议,确定拟奖名单。评定办组织向社会和申报组织内部公示拟奖名单不少于7个工作日,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条(表彰奖励)示范区管委会发文表彰沈抚示范区质量奖获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宣传推广)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应积极宣传、推广本行业示范区质量奖获奖组织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发挥标杆引领示范作用,推动示范区总体质量水平不断提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评审纪律)评定办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评审人员不遵守评审纪律及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予以通报批评,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三条(双向监督)建立评审人员和申报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申报组织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申报组织守纪情况作评价,并反馈相关纪检部门。
第二十四条(社会监督)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媒体、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异议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沈抚示范区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实名向示范区评定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评定办制定异议处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异议举报渠道和处理流程。
第二十六条(获奖者义务)获奖组织应积极履行向社会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创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带动示范区总体质量水平提升。
第二十七条(获奖称号使用规则)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示范区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沈抚示范区质量奖称号或标识。发现违反者,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奖励撤销)获奖组织发生以下情形的,由示范区审定办报示范区审定委提请示范区管委会批准,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奖牌、证书,向社会公告,4年内不接受该组织再次申报沈抚示范区质量奖;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申报组织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示范区质量奖;
(二)获奖组织在获奖后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反示范区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回访制度)评定办定期组织对4年内的获奖组织进行回访,支持其获奖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发现存在应撤销奖励情况的,按照相应程序处理。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