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河湖管理范围,进一步落实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建设美丽河湖,加强水生态文明建设,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工程安全、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完成浑河、小沙河、杨官河、大南河、刘山河、友爱分场河、大瓦鲜汉河、东八家子河、杨官河北支、友爱水库、东大水库、大泗水水库、浅沟水库、刘山水库(拉古湖)、李石水文站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及拉古河和友爱河的管理范围划定复核工作。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公告。
一、管理、保护范围划定
1.浑河左岸和平桥至浑河大桥段河道管理范围线为堤防背水侧堤脚;浑河大桥至高阳坝段河道管理范围线为堤防背水侧堤脚外侧30m。高阳坝至下伯官坝段为有堤段,根据有关设计报告,河道管理范围线为堤防背水侧堤脚外侧30m。下伯官坝至三环桥段上滩水深较小,考虑现状道路及微地形较宽,同时背水侧为城市中心区,部分城市设施已经建成,因此河道管理线为香堤路及微地形背水侧坡脚。三环桥下至小沙河河口段为100年一遇无堤段,岸坎以上不上水,《浑河沈抚新区段防洪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本段规划护岸工程,河道管理线为护岸背水侧工程边线。右岸沈抚新区段范围为自和平桥上游300m至与沈阳交界处,现状堤防达到100年一遇设计标准,堤后空间有限,河道管理范围线为堤防背水侧堤脚。
2.拉古河拉古闸以下无堤段以现状岸坎向后延伸5米作为本次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拉古闸以上无堤段已达到防洪标准河段采用现状岸坎向后延伸5米范围作为河道管理边界,未达防洪标准河段采用设计洪水淹没范围作为河道管理边界、待未来河道整治完成后以整治后岸线外延5米划定河道管理边界。拉古河有堤段拉古河河口至青台桥段右岸及河口至铁路桥段两岸背水侧护堤地宽度20米,迎水侧护堤地宽度5米,堤防保护范围200米;青台桥至沈中路桥右岸、拉古一路桥至沈通线上游桥右岸及铁路桥至青台桥段左岸背水侧护堤地宽度10米,迎水侧护堤地宽度5米,堤防保护范围100米;青台桥至沈中路桥段左岸及拉古一路桥至沈通线上游桥段左岸背水侧护堤地宽度5米,迎水侧护堤地宽度5米,堤防保护范围50米。
3.友爱河无堤段已达到防洪标准河段采用现状岸坎向后延伸5米范围作为河道管理边界,未达防洪标准河段采用设计洪水淹没范围作为河道管理边界、待未来河道整治完成后以整治后岸线外延5米划定河道管理边界。友爱河河口浑河回水段两岸堤防背水侧护堤地宽度20米,迎水侧护堤地宽度5米,保护范围为200米;回水堤上游至沈吉高速段堤防背水侧护堤地宽度10米,迎水侧护堤地宽度5米,保护范围为100米;胡家沟村至友爱分场河口段两岸堤防背水侧护堤地宽度5米,迎水侧护堤地宽度5米,保护范围为50米。
4.小沙河四环桥以下工程在建河段,以在建工程边界作为河道管理范围,已建成段以现状岸坎向后延伸5米作为本次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四环桥以上段以现状岸坎向后延伸5米作为本次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在建堤防背水侧保护范围为50米。
5.杨官河(南北支)、大瓦鲜汉河、大南河、刘山河、东八家子河以现状岸坎向后延伸5米作为本次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
6.友爱分场河按照规范给出护堤地宽度,未达标堤防给出加固空间及预留护堤地,以护堤地边界作为本次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边界,护堤地宽度为5米,堤防背水侧保护范围为50米。
7.友爱水库、东大水库、大泗水水库、浅沟水库库区内采用水库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作为管理范围,刘山水库(拉古湖)库区内采用历史征地高程作为管理范围;友爱水库、浅沟水库、刘山水库(拉古湖)大坝管理范围按照上游坝脚线上游200米,下游坝脚线下游100米,坝址两端各100米,溢洪道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确定,东大水库、大泗水水库大坝管理范围按照上游坝脚线上游200米,下游坝脚线下游50米,坝址两端各50米,溢洪道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确定。水库大坝工程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水库上、下游200米,两侧100米;水库库区保护范围为上游管理范围外延1公里,两侧为山脊线以下。
8.李石水文测站的管理范围划定为:观测断面从中线向上、下各5米,自计水位台由周边外延5米。横向边界至堤顶内侧。李石水文测站保护范围划定为:横向为两岸堤防之间,纵向为沿河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700米。
9.跨河闸坝管理范围及堤防保护范围
本次跨河闸坝的管理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其保护范围位于堤防保护范围内。 工程保护范围划定包括护岸工程及堤防工程。考虑浑河本河段为城市河道,结合《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相关要求,本次1级堤防工程保护范围确定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外延200m。
二、法律禁止行为
1.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
2.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3.禁止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1)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2)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5.在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填湖、围湖造田造地造林、拦汊筑坝、围圩养殖以及其他分割、侵占水面的行为;
(2)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3)非法修建阻水、排水设施,非法采砂,非法捕捞;
(4)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废液;
(5)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工业废渣、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在湖泊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
(6)投放无机肥、有机肥及生物复合肥进行水产养殖;
(7)种植有碍湖泊保护或者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8) 其他缩小湖泊面积、影响湖泊蓄水防洪能力和污染湖泊水质的活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