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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落实2020年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建设资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4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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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落实2020年中央财政

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建设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商务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商财函〔2020〕210号)、《辽宁省财政厅预算指标通知》(辽财指经〔2020〕418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有关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部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0〕184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有关要求,根据省商务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下达给示范区财政,用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建设和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突出重点、适度集中的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有助于发挥示范区区位、产业、政策优势,推动示范区外贸转型升级,加快示范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示范区开放合作局、财政金融局共同管理并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对所支持项目进行审核、拨付、评价和监督。

第三章 使用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可用于完善统计监测、信息共享、智能物流、金融服务、电商诚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风险防控、市场开拓、人才培训和营销等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土建、车辆购置以及人员经费、物业维护等经常性开支。

第六条支持内容及支持条件

对经省商务厅认定的,具有电子口岸性质和大通关业务操作平台和信息平台功能,提供“一卡通”“一站式”服务的公共平台,为示范区企业和园区提供孵化、创新创业、运营、培训、营销、智能物流、金融、诚信信用评级、风险防控服务的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资金扶持,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机构)必须同时具

备以下条件:

(一)在示范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法人。

(二)经辽宁省商务厅认证,企业或其控股公司已列入《辽宁省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名录》。

(三)在示范区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四)专项资金申请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走私、骗税、严重违法检验检疫法规行为,在示范区依法交纳税费,无不良信用纪录,无经济纠纷以及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海关企业信用评级为认证或一般信用企业;国税纳税信誉评级为A级、B级或M级企业。

(六)综合服务平台2020年服务企业50家以上。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申请项目、企业、平台基本情况,支持内容要求的情况概述和支持要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四)企业出具近3年无走私、骗税、严重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证明,由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一般信用企业及纳税信誉评级企业证明;

(六)申请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体还需提供可访问的平台网址、首页截图或者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合规性审核或招投标文件、费用发票等;

(七)可访问的平台网址、服务企业数量证明、开展线上服务、培训以及市场开拓合同协议及发票等;

(八)企业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九)其他具备扶持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申报主体按要求将申报材料一式6份,于2021年3月30日前提交到示范区开放合作局,并对提交材料和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 资金审核、拨付与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保费补助、事后奖补、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或单位给予支持。收到申请材料后,由示范区开放合作局、财政金融局进行初审,经专题会议最终确定补贴项目与补贴金额。同一个项目同一方向不得重复享受中央、省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通过有关程序评审的项目,由区开放合作局通过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示范区开放合作局根据有关资金使用要求,会同财政金融局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各级承办单位和企业、机构和个人应认真履职尽责,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放合作局负责对资金使用的绩效监控,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本细则执行期至2021年底。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

开放合作局 财政金融局

2021年3月17日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