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21年5月8日向辽宁星魁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等435户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辽示范市监处字〔2021〕03号),因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辽示范市监处字〔2021〕03号)
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