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营商环境建设,推进税费同征同管,按照《关于印发< 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6〕415号)要求,沈抚示范区将于2021年7月1日起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与征收工作。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原在抚顺市残疾人联合会和沈阳市浑南区残疾人联合会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的示范区所辖各类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从2021年7月1日起登录辽宁省政务服务网的辽宁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审核系统进行自主申报,并将沈抚示范区作为本单位的所属地区。然后,向沈抚示范区税务部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21年上半年已参加网上审核的用人单位无需重审,可直接持《辽宁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通知书》到税务部门办理残保金缴纳或减免相关事宜。
残疾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网上申报需扫描并上传的申报材料:
1.在本单位就业残疾人的身份证及残疾人证扫描件。
2.上年度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在编证明、用工备案表;如以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还需上传派遣协议。
3.上年度社保缴费单、残疾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明细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凭证原件。
咨询电话:024-56608969
业务联系人:孟啸宇
单位地址:抚顺市望花区李石街道滨河路1号,沈抚示范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