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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开发区必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5.28”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3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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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8日,李石街道抚顺开发区必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院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沈抚改革创新管委会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示范区公安局、党建工作部(工会)、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李石街道等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和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收集了有关物证、书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概况

抚顺开发区必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现有员工4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卢必军;注册资本:5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268745913。公司注册地址:抚顺经济开发区沈东经济区田屯村。公司经营范围:废旧金属回收加工(凭许可证经营),钢材、建筑材料、汽车配件销售。营业期限:自2001年4月4日至2031年4月3日。

(二)现场勘查及事故设备情况

事故发生在抚顺开发区必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厂区西侧,两台颚式剪切机南北走向摆放,东西间距约10米。周围堆放着废旧金属。颚式剪切机长2.65米、宽0.6米、高1.35米,剪切嘴长0.95米。公司未能提供剪切机设备及生产厂家任何有效资料,该设备为三无产品。

事故当天林玉成(死者)和接桂国分别操作两台剪切机,接桂国在西侧一台,背对林玉成,林玉成在东侧一台。剪切物品为金属铁架,铁架采用50MM角铁焊接成长方形,长约2.5米,宽约0.3米。林玉成未佩戴安全帽,在使用剪切机剪切铁架时,被剪切下来的角铁击中头部左眼及左侧颅面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死者情况

林玉成,男,58岁,抚顺开发区必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工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1年5月28日上午8时50分左右,抚顺开发区必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两名工人林玉成、接桂国分别在两台颚式剪切机前剪切废旧铁架。9时30分左右,接桂国发现林玉成面部朝下趴在地上,接桂国跑过去看到林玉成左侧太阳穴附近流了很多血。接桂国喊来工人卢必海,卢必海拨打了120。10时00分左右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将林玉成送往抚顺第二医院。下午15时00分左右,医院宣布林玉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6000天。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工人林玉成在现场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被剪切下来的角铁击中头部左眼及左侧颅面部,经抢救无效死亡,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管理原因

1、抚顺开发区必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使用的剪切机设备属于三无产品,没有安全防范措施,无法保证安全生产。

2、抚顺开发区必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抚顺开发区必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没有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没有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和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收集了有关物证、书证,经过认真调查分析,认定此起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 、对事故责任者、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1、林玉成,抚顺开发区必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工人。现场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被剪切下来的角铁击中头部左眼及左侧颅面部,导致事故发生,鉴于林玉成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于处理。

2、王显惠,抚顺开发区必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处上年年收入贰万捌仟元的百分之三十,即捌仟肆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抚顺开发区必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处贰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1、抚顺开发区必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要立即停止非正规生产设备的使用,更换为正规厂家出厂的生产设备。

2、抚顺开发区必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这起事故的教训,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抚顺开发区必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要立即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形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检查出来的隐患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负责人、整改时间等,一律严格整治,严禁违章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