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移动源污染排放控制,推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管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于2022年1月28日至3月13日期间,在示范区全域范围内对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实施禁行。如启动应急管控,在应急管控期内,除民生保障、应急抢险外,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机械;生产调控企业错峰运输,不得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燃油(气)货车。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