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控制,持续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划定我区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行政区域内(不含高速公路),全天禁止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行驶。
二、柴油货车低排放区范围:旺力街以东、沈东七路以北、中兴西三街以东、沈东八路以北、中兴东四街以西、沈东七路以北、三田线以北、沈通线以西、高新路以西、玄菟路以南、育才街以西、知行路以南。
以上区域全天禁止国Ⅲ排放标准的中、重型柴油货车行驶。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范围:涵盖本通告前述柴油货车低排放区及本行政区内的物流园。
全天禁止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内作业使用。
四、违反本通告禁限行规定的机动车及非道路机械,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军队、武警车辆,消防、救护、工程抢险、市政工程建设及抢修、破冰除雪、环卫、自来水、燃气、供暖建设抢修等特种车辆,油气煤电、路灯、道路维护、防汛等城市运维保障运输车辆及邮政专用车辆不受本通告限制;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限制。
六、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以及其它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七、本通告所称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八、本通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图:沈抚示范区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