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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的反馈和采纳情况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4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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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0日,我局拟制定的《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在沈抚示范区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期满,共收到3份书面反馈意见,涉及2家零售药店、1个连锁总部。收集到的5条反馈意见,涉及机构与人员、设施与设备、陈列与储存等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第二项中第三点第三类店,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申请经营范围增加中药饮片的或中药饮片专营店,原配备执业药师应同时具备中药学中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或者增配一名具备前述能力的药学技术人员;”

个人建议:如果门店只经营瓶装或者袋装的精制饮片,门店只配备执业药师是否可以?另中药学中级资格较难达到。

关于第四类店人员应符合的要求建议同上。

反馈意见:机构与人员中涉及申请经营范围增加中药饮片的,此类所指中药饮片均不包含精制包装单味饮片。

(二)第五章陈列与储存第十六条第(四)项: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个人建议:因为我们是改革创新示范区,是否可以建立慢病药专区,比如“复方丹参滴丸”、“拜新同”、“络活喜”等慢病的常用药,是否可以实现顾客自选的形式,建立专区,方便顾客购药。

反馈意见: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指导原则》(*16106)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三)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中“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

具体建议:“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

反馈意见:按照《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执业药师配备要求,规范本细则执业药师定义。

(四)第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五、从事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建议∶从事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反馈意见:本细则的制定以实现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让人民群众用药更加安全、更加放心、更加满意为准绳,在日常监管及风险评估中发现,从事中药饮片调剂人员仅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无法充分履行职责,因此在学历要求的基础上增加相关技术职称或资格条件,以保障中药饮片调剂职能履职到位,形成更加有利于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监管生态和环境。

(五)当前,对于药房来说,最大的负担是房租,和工资(尤其职业证书持有人的工资)。在服务人员必须保证的情况下,减少房租是药店方的重大利好,所以,我建议适当放宽药房面积要求至50平米起。

反馈意见:本细则将示范区药品零售企业划分为四类,规定了每类药品零售企业的不同经营范围,同时明确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企业可结合经营实际申请经营类别,经营面积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即可。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