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动物防疫省补助资金实施方案》(辽农办畜发〔2025〕174号)文件要求,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方案。具体实施按照《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农规〔2023〕17号)、《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辽农畜〔2021〕6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辽牧发〔2017〕26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强制销毁补助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执行。
一、强制免疫补助
(一)实施条件及补助对象
主要用于开展国家和省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储存、注射(投喂)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用于开展布病等动物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并对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继续对符合条件、自行申报的养殖场户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辽宁省纳入国家强制免疫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和布病。具体为,口蹄疫:猪、牛、羊、鹿等;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小反刍兽疫:羊;布病:牛、羊、鹿等。
(二)分配依据及补助标准
以业务部门统计的2023年度各地畜禽饲养量、农业农村部单体畜禽补助标准等为测算依据,采取因素法将资金切块下达,各市统筹安排使用,超支不补。
(三)实施要求及监管措施
强制免疫疫苗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统一招标,确定供应商、供应区域及产品价格。各地要按照省招标结果及本地疫苗实际需求数量,适时与中标企业签订采购合同。
要全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根据本地实际,在保障强制免疫、疫病净化等工作的基础上,合理分配动物防疫补助用于“先打后补”的资金,由市级统一确定大型养殖场(集团企业)年度补助资金的总量限额,确保中小养殖场户强制免疫补助经费需求。对不自行申领、不按要求免疫、抽检发现免疫效果不达标的,不予发放“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剩余资金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统筹用于其他动物防疫工作。
二、强制扑杀补助
(一)实施条件及补助对象
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辽宁省纳入国家强制扑杀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马传贫和非洲猪瘟。强制扑杀动物具体为,口蹄疫:猪、牛、羊、鹿等;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小反刍兽疫:羊;布病、结核病:牛、羊、鹿等;包虫病:牛、羊等;马鼻疽、马传贫:马等;非洲猪瘟:猪。销毁的动物产品是指被动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存在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猪肉、牛肉、羊肉、禽肉、马肉等肉类,鸡蛋等蛋类,牛奶等奶类。销毁的相关物品是指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未拆包装的成品饲料。
(二)分配依据及补助标准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非洲猪瘟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各地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销毁产品的重量、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或行业统计该年度市场价格的70%测算,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制定。
(三)实施要求及监管措施
各地要严格按照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规范支出,严禁将强制扑杀资金用于扑杀人员补助、租车、购买办公用品等方面。对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对未在疫情监测系统或疫情系统中上报信息的强制扑杀畜禽不予补助。
三、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一)实施条件及补助对象
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二)分配依据及补助标准
以2024年1月至11月各地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总量(80%)、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数量(20%)为测算依据分配,超支不补。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分两档,猪体长(从猪的双耳耳根轮廓线间距离最短处连线的中心点至尾根处的直线距离)30cm以下50元/头,体长30cm(含)以上80元/头。
(三)实施要求及监管措施
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补助资金在年度结束后压茬安排。各地要严格按照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规范支出,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病害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补助。
四、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一)实施条件及补助对象
主要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承担无害化处理的单位。
(二)分配依据及补助标准
以2024年1月至11月各地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数(90%)、无害化处理数(10%)为测算依据分配,超支不补。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实施要求及监管措施
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补助资金在年度结束后压茬安排。各地要严格按照补助对象使用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病害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