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25〕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其他建设工程分类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均应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根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其他建设工程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等两类,具体划分标准见《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附件1)。
二、消防验收备案方式
(一)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
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一般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单位申请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承诺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等要求,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涉及增加建筑面积、增加建筑总高度、增加建筑层数、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降低外保温材料或外墙装饰耐火性能,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2.办理。申请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一般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附件2);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附件3)。
建设单位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并遵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承诺的相关内容。
3.抽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为5%。自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抽查、检查有关内容、流程和要求,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和《辽宁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暂行实施细则》执行。
(二)重点项目消防验收备案
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重点项目,或者未申请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一般项目,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辽宁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暂行实施细则》执行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其中,人员密集场所抽查比例50%,高层建筑抽查比例30%,其他建筑抽查比例10%。
三、申报地点
受理单位为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办理地点:沈抚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建消防窗口。
附件:1.《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2026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