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科室,各分局:
为进一步落实“免扰即安”工作部署,提升行政效能,减轻基层负担,营造更为规范、高效、便利的监管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相关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推行“非必要现场检查清单”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推行“非必要现场检查清单”试点,旨在明确可以通过非现场方式达到监管目的的情形,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必要的干扰。此举是创新监管机制、推进“互联网+监管”、实现精准监管和智慧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行政资源,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非必要现场检查主要情形清单
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前提下,对于以下情形,原则上不主动开展或优先采用非现场方式进行核查、检查,确需了解情况的,应首先通过非现场渠道获取信息:
1.信息报送可核实类:经营主体已按照要求,通过指定信息系统、平台报送了相关数据、报告、资料,且经逻辑校验、比对分析未发现明显异常或风险的。
2.远程监测可覆盖类:已接入相关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且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实时传输,能够连续反映被监管对象状态,近期数据未显示异常报警的。
3.低风险等级类:根据信用评级、风险评估、以往检查记录等确定的低风险等级经营主体,在规定的检查周期内,未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或转办线索的。
4.专项整改复核类:针对前期检查中发现问题并要求整改的,经营主体已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如图片、视频、第三方检测报告等),能够清晰证明问题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可进行非现场复核。
5.数据共享可获取类:所需监管信息可通过部门间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且信息完整、准确、及时的。
6.其他适宜非现场方式的情形: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要求必须进行现场检查,且监管目标可通过非接触、非现场方式实现的。
三、实施要求
(一)清单动态管理。本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政策调整及监管实践需要,适时进行评估和动态更新。
(二)非现场方式优先。对列入清单的情形,各监管部门应优先运用信息化、大数据等手段进行远程监管、预警防控。确需了解情况的,可采取电话问询、网络核查、视频检查、电子文书调阅等方式。
(三)现场检查严格程序。对于未列入本清单的事项,或虽属清单情形但通过非现场方式发现存在明确违法线索、高风险隐患、投诉举报属实以及其他需要现场核实情形的,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实施“扫码入企”,提高检查质量。
(四)注重宣传引导。要做好对清单试点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增进社会各界特别是经营主体的理解和配合,引导其主动完善内部管理,自觉接受非现场监管。
四、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非必要现场检查事项清单(试行).pdf
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