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某购物平台买了一件“北面”(THE NORTH FACE®)羽绒服并非正品。执法人员马上对涉案网店的实际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当事人通过闲鱼平台采购了4件涉案羽绒服,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商品合法来源以及供应商信息。随后被举报人把举报人退回的“北面”羽绒服主动送至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依法扣押并委托鉴定。最后,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出具鉴定证明,确认该商品是侵犯“北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北面”(THE NORTH FACE®)注册商标专用权羽绒服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北面”羽绒服1件;罚款人民币2000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案件,当事人通过电商平台采购并销售假冒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致使侵权商品流入市场。违法经营额虽然数额不大,但侵犯了“北面”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信任。但当事人主动提交退回商品,这一行为符合了“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情节。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最终作出的罚款数额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既保证了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兼顾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核,并保存相关证照及商品凭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是违法行为,严禁触碰法律底线;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执法部门将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